危險品除非裝在貨櫃內否則不得積載於接近引擎的地方或過分積載 (1) 在 任何第III類船隻上運送的 任何危險品, 除非裝在 貨櫃內, 否則須積載於遠離引擎的 地方。 (2) 在 任何第III類船隻上運送的 任何危險品, 如是與任何其他物品一起運送的 , 則除非該等危險品與該等其他物品一起裝在 貨櫃內, 否則該等危險 品的 積載方式須為時刻可易於取得。 (1974年第96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