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船運)規例 - 第295C章 危險品(船運)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295章第5條) [1964年4月1日] 1964年第35號法律公告 (本為1964年第16號法律公告)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第I部 導言 本規例可引稱為《危險品(船運)規例》。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包裝”(package) 就危險品而言,包括危險品的所有裝箱、封蓋、圍封、裝載或包裝方法; (1974年第96號法律公告) “危險品”(dangerous goods) 指在《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內劃分為危險品的任何物品,凡有提述危險品的類、分 類或部之處,即指該規例就危險品所劃分的類、分類或部; (1990年第126號法律公告) “危險品碇泊處”(dangerous goods anchorage) 指《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附表7指明為危險品碇泊處的任何 地區; “乘客”(passenger) 指任何由船隻運載而不屬下述類別的人,但不包括─ (a) 以任何身分受僱或受聘在該船隻上處理該船隻事務的人;及 (b) 依據船長對海難船隻上的人、遇險的人或其他人所負的運載責任,或由於船長及擁有人均不能預防或阻止的情況,得以置身該船隻上的人; “第I類船隻”(type I vessel) 指任何往返香港進行貿易而不屬第II類船隻的船隻; “第II類船隻”(type II vessel) 指任何往返香港進行貿易並散裝運送第5類危險品的船隻; “第III類船隻”(type III vessel) 指任何專在香港水域內進行貿易並須依據《商船條例》(第281章)條文註冊或領取牌照的船隻; “移走許可證”(removal permit) 指依據《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第4條條文批給的許可證; “處長”(Director) 指海事處處長; “處理”(handle) 包括與危險品或其他貨物的裝載、卸下、卸載、疊放、積載或再積載有關的一切操作; (1974年第96號法律公告) “貨櫃”(freight container) 指任何堅硬或可摺疊的長方形箱或容器,而且─ (a) 其內部容積不少於1立方米; (b) 為永久和長期用作輔助貨物的處理而特別建造; (c) 裝有可將其運輸模式轉為另一運輸模式的設備;及 (d) 用作圍封和運輸多包貨物或散裝物料; (1974年第96號法律公告) “貨櫃碼頭”(container terminal) 指設有一個或多於一個船舶泊位的任何貨運碼頭,用以處理經特別設計或改裝作裝運貨櫃用途的船隻上所裝卸 的貨櫃內的貨物; (1974年第96號法律公告) “散裝”(in bulk) 指載於裝設在船隻結構內或是船隻結構一部分的貯槽內,或直接載於船體內; “認可石油貨運碼頭”(approved petroleum wharf) 指附表1指明的貨運碼頭; (1969年第39號法律公告) “認可貨櫃碼頭”(approved container terminal) 指附表3指明的貨櫃碼頭。 (1974年第96號法律公告) “包裝”(package) “危險品”(dangerous goods) “危險品碇泊處”(dangerous goods anchorage) “乘客”(passenger) “第I類船隻”(type I vessel) “第II類船隻”(type II vessel) “第III類船隻”(type III vessel) “移走許可證”(removal permit) “處長”(Director) “處理”(handle) “貨櫃”(freight container) “貨櫃碼頭”(container terminal) “散裝”(in bulk) “認可石油貨運碼頭”(approved petroleum wharf) “認可貨櫃碼頭”(approved container terminal)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3 船隻失火 VerDate:30/06/1997 第II部 與第I類船隻有關的條文 運送任何危險品的第I類船隻,如所載貨物中有任何部分失火,或在抵達時間前24小時內曾失火,則不論該部分貨物中是否有危險品,亦不論該部分貨物是否積載在艙底 下或甲板上,未經處長准許,不得進入海港。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4 提交危險品艙單 VerDate:30/06/1997 抵達香港水域的任何第I類船隻,如船上有任何危險品,則其擁有人、代理人或船長須在船隻估計抵達時間不少於48小時前,向處長提交列出所有危險品的艙單6份,該 艙單須採用附表2所列表格,並以英文填寫: 但如因合理因由而未能按上述方式及時間提交艙單,則須在船隻抵達海港後立即提交艙單。 (1977年第215號法律公告)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5 在一般情況下運送爆炸品或某些易着火物品的第I類船隻的移動 VerDate:30/06/1997 (1) 除非獲得處長准許,否則運送第I類危險品的第I類船隻─ (a) 除經東博寮海峽及海港的西面進口外,不得進出海港; (b) 在海港內時,除直接往返西面危險品碇泊處外,不得航行; (c) 在西面危險品碇泊處時,不得未經處長准許而移離該處。 (2) 除非獲得處長准許,否則運送第5類第1或2分類危險品的第I類船隻─ (a) 除在認可石油貨運碼頭或在西面危險品碇泊處以外的危險品碇泊處外,不得停泊或碇泊; (b) 除直接往返認可石油貨運碼頭或西面危險品碇泊處以外的危險品碇泊處外,不得航行;或 (c) 不得進入或停留在海港內以下述方法畫成的線為界的部分─ (i) 東面由香港島北緯22°17'41"、東經114°11'56.5"的位置以334°正的方位畫至大陸;及 (ii) 西面以下述兩線為界─ (a) 由香港島北緯22°16'34"、東經114°06'50"的位置以329°畫至青洲西面,再以026°正的方位畫至昂船洲西面;及 (b) 由昂船洲東面北緯22°19'24"、東經114°08'44"的位置以000°正的方位畫至大陸。 (1969年第39號法律公 告)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5A 盛載危險品的貨櫃的裝卸 VerDate:30/06/1997 除非獲得處長准許,否則第I類船隻不得裝卸載有下列危險品的貨櫃─ (a) 第1類危險品,但在西面危險品碇泊處進行裝卸,則屬例外; (b) 任何其他危險品,但在認可貨櫃碼頭進行裝卸,則屬例外。 (1974年第96號法律公告)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6 暴風吹襲時運送爆炸品或某些易着火物品的第I類船隻的移動 VerDate:30/06/1997 除非獲得處長准許,否則任何不屬1號或3號的地區性暴風信號一經懸掛,每艘載有任何第1類危險品的第I類船隻,須駛出海港外,並留在該處,直至暴風信號除下為 止。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7 裝卸危險品時須採取的預防措施 VerDate:30/06/1997 (1) 在任何第I類船隻裝卸任何危險品時,或從該船隻上有任何危險品積載的任何船艙或隔室裝卸任何其他物品時,該船隻的船長須─ (a) 確定可否信納與裝卸該等危險品或物品有關的操作所需的任何裝置運作妥當,狀況良好,具有足夠的強度,並在其他各方面均適宜作裝卸用途; (b) 安排設置運作妥當、狀況良好並在各方面均可供立即使用的充足的消防設備; (c) 禁止在載有任何危險品的船艙或隔室吸煙或使用無遮蓋燈火,或在接近正在裝卸任何該等危險品之處吸煙或使用無遮蓋燈火,以免造成火警危險; (d) 安排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載有危險品的任何盛器或貨櫃受損;及 (1974年第96號法律公告) (e) 安排在進行上述裝卸時刻由一名對處理危險品有合理經驗的人親自監督。 (2) 在不損害第(1)款條文的原則下,在任何第I類船隻裝卸本款所述及的任何類別的任何危險品時,或從該船隻上有任何危險品積載的船艙或隔室 裝卸任何其他物品時,該船隻的船長須安排採取以下額外預防措施─ (a) 如屬第1類危險品,須不斷有人看守載有該等危險品的任何船艙或隔室,不論該船艙或隔室當其時是否開放或關閉,亦不論其內是否正進行任何工 作; (b) 如屬第2、4或5類危險品,則不得在載有該等危險品的船艙或隔室進行工作,直至提供足夠的通風為止; (c) 如屬第6或9類危險品,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防止該等危險品與水接觸;此外,如有關危險品是原棉、廢棉及木棉,則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防 止該等物品與油或油性物質接觸。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8 在一般情況下油輪的移動 VerDate:30/06/1997 第III部 與第II類船隻有關的條文 除非獲得處長准許,否則載有任何第5類第1、2或3分類危險品的第II類船隻─ (a) 除在附表1第I部指明的認可石油貨運碼頭或在西面危險品碇泊處以外的危險品碇泊處外,不得停泊或碇泊; (b) 除直接往返附表1第I部指明的認可石油貨運碼頭或西面危險品碇泊處以外的危險品碇泊處外,不得航行;或 (c) 不得進入或停留在海港內以下述方法畫成的線為界的部分─ (i) 東面由香港島北緯22°17'41"、東經114°11'56.5"的位置以334°正的方位畫至大陸;及 (ii) 西面以下述兩線為界─ (a) 由香港島北緯22°16'34"、東經114°06'50"的位置以329°畫至青洲西面,再以126°正的方位畫至昂船洲西面;及 (b) 由昂船洲東面北緯22°19'24"、東經114°08'44"的位置,以000°正的方位畫至大陸。 (1969年第39號法律公告)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9 暴風吹襲時油輪的移動 VerDate:30/06/1997 除非獲得處長准許,否則任何不屬1號或3號的地區性暴風信號一經懸掛,每艘載有任何第5類危險品的第II類船隻,須駛出海港外,並留在該處,直至暴風信號除下為 止。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10 油輪的人手編配 VerDate:30/06/1997 每艘正在裝卸或載有任何第5類第1或2分類危險品的船隻,須時刻有不少於一名合格甲板高級船員及一名合格輪機師留駐船上。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11 有關貨物貯槽孔口的預防措施 VerDate:30/06/1997 當任何第II類船隻正在裝卸任何第5類第1或2分類危險品時,所有通往露天的貨物貯槽孔口,除非為組成通風系統的一部分者,否則均須關閉: 但本條不得解釋作防止在取液或取樣所需的時間內打開任何氣隙測孔栓塞或觀察窗,如該等氣隙測孔栓塞或觀察窗是以堅固、清潔及防蝕的金屬線網(標稱孔徑不超過 0.5毫米,而金屬線的標稱直徑亦不超過0.35毫米者)提供足夠保護的,則本條亦不得解釋作防止將其打開。 (1983年第119號法律公告)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12 第III類船隻運載危險品所需的許可證 VerDate:02/01/2007 第IV部 與第III類船隻有關的條文 (1) (由2005年第24號第37條廢除) (2) 任何第III類船隻,除非獲處長就任何危險品事先批給書面准許,否則不得運送該等危險品: (2005年第24號第37條) 但如處長因任何理由而認為批給書面准許是不切實可行的,則處長可批給口頭准許,然後在24小時內(公眾假期除外)以書面確認。 (3) 任何為施行第(2)款而批給的書面准許,可在符合處長認為合適的條件或限制的規限下批給。 (2005年第24號第37條) (4) 本條不適用於憑藉《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B)任何條文而獲豁免以致不在本條例第6條條文的適用範圍的任何分量危險 品的運送。 (5) 如任何人運送任何屬《娛樂特別效果條例》(第560章)所指煙火特別效果物料的物料的第1類危險品,而該運送是在按照根據該條例第 26條所訂規例指明的規定的情況下進行的,則在該情況並僅限於在該情況下,本規例的條文不適用於上述運送。 (2000年第41號第63條) (6) 如任何人運送盛載於容水量少於130升的一個石油氣瓶或合併容水量少於130升的多於一個石油氣瓶的石油氣,而該運送是為產生《娛樂特別 效果條例》(第560章)所指的娛樂特別效果的目的及其附帶目的而進行的,則在為該等目的進行運送的情況並僅限於在該情況下,本規例的條文不適用於上述運送。 (2000年第41號第63條)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12 第III類船隻運載危險品所需的許可證 VerDate:16/03/2001 第IV部 與第III類船隻有關的條文 (1) 任何第III類船隻,除非獲得處長就該船隻批給書面准許,否則不得用作運送任何危險品。 (2) 在不損害第(1)款條文的原則下,任何第III類船隻,除非獲處長就任何危險品事先批給書面准許,否則不得運送該等危險品: 但如處長因任何理由而認為批給書面准許是不切實可行的,則處長可批給口頭准許,然後在24小時內(公眾假期除外)以書面確認。 (3) 就第(1)款而言,處長除非信納該船隻在各方面均適宜和適合作運送危險品之用和備有足夠的消防器具,否則不得批給書面准許;而任何上述准 許或任何為施行第(2)款的規定而批給的書面准許,可在附加處長認為適合的條件或限制下批給。 (4) 本條不適用於憑藉《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任何條文而獲豁免以致不在本條例第6條條文的適用範圍的任何分量危險品 的運送。 (5) 如任何人運送任何屬《娛樂特別效果條例》(第560章)所指煙火特別效果物料的物料的第1類危險品,而該運送是在按照根據該條例第 26條所訂規例指明的規定的情況下進行的,則在該情況並僅限於在該情況下,本規例的條文不適用於上述運送。 (2000年第41號第63條) (6) 如任何人運送盛載於容水量少於130升的一個石油氣瓶或合併容水量少於130升的多於一個石油氣瓶的石油氣,而該運送是為產生《娛樂特別 效果條例》(第560章)所指的娛樂特別效果的目的及其附帶目的而進行的,則在為該等目的進行運送的情況並僅限於在該情況下,本規例的條文不適用於上述運送。 (2000年第41號第63條)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12 第III類船隻運載危險品所需的許可證 VerDate:30/06/1997 第IV部 與第III類船隻有關的條文 (1) 任何第III類船隻,除非獲得處長就該船隻批給書面准許,否則不得用作運送任何危險品。 (2) 在不損害第(1)款條文的原則下,任何第III類船隻,除非獲處長就任何危險品事先批給書面准許,否則不得運送該等危險品: 但如處長因任何理由而認為批給書面准許是不切實可行的,則處長可批給口頭准許,然後在24小時內(公眾假期除外)以書面確認。 (3) 就第(1)款而言,處長除非信納該船隻在各方面均適宜和適合作運送危險品之用和備有足夠的消防器具,否則不得批給書面准許;而任何上述准 許或任何為施行第(2)款的規定而批給的書面准許,可在附加處長認為適合的條件或限制下批給。 (4) 本條不適用於憑藉《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任何條文而獲豁免以致不在本條例第6條條文的適用範圍的任何分量危險品 的運送。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13 批給准許後不得作出更改 VerDate:30/06/1997 除非獲得處長書面准許,否則在處長依據第12條任何條文批給任何准許後,與該項准許有關的船隻在結構或裝置上不得作出或獲准出現重大更改。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14 限制在運載危險品的第III類船隻上運載乘客 VerDate:16/03/2001 (1) 除第(2)及(3)款條文另有規定外,除非獲得處長准許,否則任何第III類船隻不得在運送任何危險品時同時運送任何乘客。 (2000年第41號第64條) (2) 儘管第(1)款另有規定,任何汽車渡輪可於運載危險品時同時運送乘客: 但須─ (a) 將上述危險品載於車輛內;及 (b) 在上述車輛顯明地加上標記,顯示其內載有危險品。 (3) 儘管第(1)款另有規定,在下列情況並僅限於在下列情況,第III類船隻在運載危險品時可同時運送乘客— (a) 該船隻憑藉第12(4)、(5)或(6)條獲豁免受第12條的實施所管限;及 (b) 該等乘客各人均持有根據《娛樂特別效果條例》(第560章)發出並屬有效的特別效果技術員牌照;及 (c) 該等危險品是為產生《娛樂特別效果條例》(第560章)所指的娛樂特別效果及其附帶目的而運載的。 (2000年第41號第64條)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14 限制在運載危險品的第III類船隻上運載乘客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2)款條文另有規定外,除非獲得處長准許,否則任何第III類船隻不得在運送任何危險品時同時運送任何乘客。 (2) 儘管第(1)款另有規定,任何汽車渡輪可於運載危險品時同時運送乘客: 但須─ (a) 將上述危險品載於車輛內;及 (b) 在上述車輛顯明地加上標記,顯示其內載有危險品。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15 危險品除非裝在貨櫃內否則不得積載於接近引擎的地方或過分積載 VerDate:30/06/1997 (1) 在任何第III類船隻上運送的任何危險品,除非裝在貨櫃內,否則須積載於遠離引擎的地方。 (2) 在任何第III類船隻上運送的任何危險品,如是與任何其他物品一起運送的,則除非該等危險品與該等其他物品一起裝在貨櫃內,否則該等危險 品的積載方式須為時刻可易於取得。 (1974年第96號法律公告)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16 拖引運載危險品的第III類船隻 VerDate:30/06/1997 (1) 除非獲得處長准許,否則不得使用任何船隻拖引任何正在運送危險品的第III類船隻。 (2) 除非獲得處長准許,否則同一艘拖船不得同時拖引超過4艘第III類船隻,如並列拖引,則每排不得超過2艘。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17 有關運送爆炸品及某些易着火物品的第III類船隻的特別限制 VerDate:02/01/2007 (1) 除非獲得處長准許,否則任何第III類船隻在運送任何第1類或第5類第1或2分類危險品時,不得─ (2000年第41號第65條) (a) 運送任何其他物品; (b) (由2005年第24號第38條廢除) (c) 進入任何船塢或在海港內進行任何修理工作,但為船隻的安全操作而進行機器日常修理,則屬例外; (d) 未獲處長准許而在日落至日出之間的時間在海港內航行,但因天氣或因船隻擁有人、代理人或船長不能控制的未能預見情況而在上述時間在海港內 航行,則屬例外;或 (e) 碇泊或停泊,但─ (i) 運載第1類危險品的船隻可為裝卸該等危險品而在日出至日落之間進行裝卸合理所需的期間內,在另一艘船隻旁碇泊或停泊,或在西面危險品碇泊 處碇泊或停泊,或按與運輸該等危險品有關的有效移走許可證內所指明者碇泊或停泊,或按處長就每宗個案所准許者碇泊或停泊; (ii) 運載第5類第1或2分類危險品的船隻可為裝卸該等危險品而在進行裝卸合理所需的期間內在另一艘船隻旁碇泊或停泊,或在認可石油貨運碼頭 邊碇泊或停泊,或在西面危險品碇泊處以外的危險品碇泊處碇泊或停泊,或按處長就每宗個案所准許者碇泊或停泊;及 (iii) 儘管第(i)及(ii)節另有規定,運載載有第1類或第5類第1或2分類危險品的貨櫃的船隻可在認可貨櫃碼頭邊碇泊或停泊,或按處長 就每宗個案所准許者碇泊或停泊。 (1974年第96號法律公告) (2) 第(1)(a)及(e)(i)及(ii)款的規定不適用於憑藉第12(4)或(5)條獲豁免受第12條的實施所管限的任何第III類船 隻。 (2000年第41號第65條)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17 有關運送爆炸品及某些易着火物品的第III類船隻的特別限制 VerDate:16/03/2001 (1) 除非獲得處長准許,否則任何第III類船隻在運送任何第1類或第5類第1或2分類危險品時,不得─ (2000年第41號第65條) (a) 運送任何其他物品; (b) 進入或停留在《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附表所指明的任何避風塘; (1974年第96號法律公告) (c) 進入任何船塢或在海港內進行任何修理工作,但為船隻的安全操作而進行機器日常修理,則屬例外; (d) 未獲處長准許而在日落至日出之間的時間在海港內航行,但因天氣或因船隻擁有人、代理人或船長不能控制的未能預見情況而在上述時間在海港內 航行,則屬例外;或 (e) 碇泊或停泊,但─ (i) 運載第1類危險品的船隻可為裝卸該等危險品而在日出至日落之間進行裝卸合理所需的期間內,在另一艘船隻旁碇泊或停泊,或在西面危險品碇泊 處碇泊或停泊,或按與運輸該等危險品有關的有效移走許可證內所指明者碇泊或停泊,或按處長就每宗個案所准許者碇泊或停泊; (ii) 運載第5類第1或2分類危險品的船隻可為裝卸該等危險品而在進行裝卸合理所需的期間內在另一艘船隻旁碇泊或停泊,或在認可石油貨運碼頭 邊碇泊或停泊,或在西面危險品碇泊處以外的危險品碇泊處碇泊或停泊,或按處長就每宗個案所准許者碇泊或停泊;及 (iii) 儘管第(i)及(ii)節另有規定,運載載有第1類或第5類第1或2分類危險品的貨櫃的船隻可在認可貨櫃碼頭邊碇泊或停泊,或按處長 就每宗個案所准許者碇泊或停泊。 (1974年第96號法律公告) (2) 第(1)(a)及(e)(i)及(ii)款的規定不適用於憑藉第12(4)或(5)條獲豁免受第12條的實施所管限的任何第III類船 隻。 (2000年第41號第65條)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17 有關運送爆炸品及某些易着火物品的第III類船隻的特別限制 VerDate:30/06/1997 除非獲得處長准許,否則任何第III類船隻在運送任何第1類或第5類第1或2分類危險品時,不得─ (a) 運送任何其他物品; (b) 進入或停留在《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附表所指明的任何避風塘; (1974年第96號法律公告) (c) 進入任何船塢或在海港內進行任何修理工作,但為船隻的安全操作而進行機器日常修理,則屬例外; (d) 未獲處長准許而在日落至日出之間的時間在海港內航行,但因天氣或因船隻擁有人、代理人或船長不能控制的未能預見情況而在上述時間在海港內 航行,則屬例外;或 (e) 碇泊或停泊,但─ (i) 運載第1類危險品的船隻可為裝卸該等危險品而在日出至日落之間進行裝卸合理所需的期間內,在另一艘船隻旁碇泊或停泊,或在西面危險品碇泊 處碇泊或停泊,或按與運輸該等危險品有關的有效移走許可證內所指明者碇泊或停泊,或按處長就每宗個案所准許者碇泊或停泊; (ii) 運載第5類第1或2分類危險品的船隻可為裝卸該等危險品而在進行裝卸合理所需的期間內在另一艘船隻旁碇泊或停泊,或在認可石油貨運碼頭 邊碇泊或停泊,或在西面危險品碇泊處以外的危險品碇泊處碇泊或停泊,或按處長就每宗個案所准許者碇泊或停泊;及 (iii) 儘管第(i)及(ii)節另有規定,運載載有第1類或第5類第1或2分類危險品的貨櫃的船隻可在認可貨櫃碼頭邊碇泊或停泊,或按處長 就每宗個案所准許者碇泊或停泊。 (1974年第96號法律公告)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18 運送爆炸品或某些易着火物品的第III類船隻的防火措施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載有任何第1類或第5類第1或2分類危險品的第III類船隻上,作出下列行為或致使或准許他人作出下列行為─ (a) 吸煙; (b) 使用任何無遮蓋燈火或其他能燃點爆炸物料或易着火蒸氣的無遮隔光源或熱力來源; (c) 穿着所露出的金屬釘或金屬扣在與其他金屬接觸時會產生火花的鞋子;或 (1974年第96號法律公告) (d) 使用任何金屬鎚或其他金屬工具開關艙口或進行其他相當可能會產生火花的工作。 (1974年第96號法律公告)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19 暴風吹襲時運載爆炸品或某些易着火物品的第III類船隻的移動 VerDate:30/06/1997 除非獲得處長准許,否則任何不屬1號或3號的地區性暴風信號一經懸掛,每艘載有任何第1類或第5類第1或2分類危險品的第III類船隻,須駛出海港外或─ (a) 如屬載有第1類危險品的船隻,駛往西面危險品碇泊處;或 (b) 如屬載有第5類第1或2分類危險品的船隻,駛往西面危險品碇泊處以外的任何危險品碇泊處。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20 禁止以中式帆船散裝運送某些易着火物品 VerDate:30/06/1997 任何第5類第1或2分類危險品不得以任何中式帆船散裝運送。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20A 根據第12(2)條批給准許的費用 VerDate:02/01/2007 須就根據第12(2)條批給的准許而繳付的費用為$160。 (2005年第24號第39條)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21 推定 VerDate:30/06/1997 第V部 雜項 就本規例第III及IV部而言,任何第II或III類船隻,如曾在甲板下或任何貯槽內載有任何第5類第1或2分類危險品,則須當作是正在運送或載有該等危險品的 船隻,直至一名獲處長批准發出氣體清除證明書的人就該船隻發出該證明書為止。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22 保留條文 VerDate:30/06/1997 本規例不得解釋作─ (a) 適用於─ (i) 構成任何船隻或車輛的設備、貯存品或燃料的一部分而載於該船隻或車輛上的任何危險品;或 (ii) 船隻擁有人及其任何受僱人或代理人均不知道或不應會知道或無合理理由懷疑是危險品的物品;或 (b) 防止任何船隻向處於危難的任何其他船隻提供在該情況下身為海員所應提供的協助。 危險品(船運)規例 - REGULATION 23 罰則 VerDate:30/06/1997 (1) 凡有人就任何船隻違反第3、14或16條任何條文,該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3個月。 (2) 凡有人就任何船隻違反第5、5A、6、8、9、10、11、15、17、18或19條任何條文,該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 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3個月,除非他能證明該違例事件並非在他同意或縱容下發生的,且在顧及所有情況下他已作出了一切應盡的努力防止該違例事件發 生。 (1974年第96號法律公告) (3) 凡有人就任何船隻違反第4、12、13或20條任何條文,該船隻的擁有人,或如擁有人不在則其代理人,或如擁有人及代理人均不在則船長, 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個月。 (4) 任何人違反第18條任何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1個月。 (1984年第250號法律公告) 危險品(船運)規例 - SCHEDULE 1 認可石油貨運碼頭 VerDate:30/06/1997 [第2條] 第I部 可供第II類船隻及第III類船隻停泊的貨運碼頭 1. 香港蜆殼有限公司在觀塘的貨運碼頭。 2. 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在青衣島(東北)牙鷹洲的貨運碼頭(荃灣永久碼頭第17號)。 3. 香港美孚石油有限公司在青衣島(東)的貨運碼頭(荃灣永久碼頭第21號)。 4. 香港美孚石油有限公司在青衣島(東)的貨運碼頭(荃灣永久碼頭第28號)。 5. 香港加德士有限公司在青衣島(西)的貨運碼頭(荃灣永久碼頭第29號)。 6. 美國聯合碳化有限公司在深井租用的貨運碼頭。 7. 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在青衣島(南)的貨運碼頭(荃灣永久碼頭第31號)。 8. 半島電力有限公司在青衣島(南)(荃灣永久碼頭第26及30號)的貨運碼頭。 9. 香港蜆殼有限公司在鴨脷洲的貨運碼頭。 10. 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在柴灣的貨運碼頭。 11. 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在吐露港白沙頭洲的卸載繫船墩。 12. 香港蜆殼有限公司在青衣島(西)(青衣市地段第108號)的貨運碼頭。 13. 香港石油化學有限公司在樂安排(短期租契第739號)的貨運碼頭。 (1993年第361號法律公告) 14. 香港美孚石油有限公司在青衣島(西南)(青衣市地段第115號)的貨運碼頭。 (1993年第361號法律公告) 15. 香港加德士有限公司在青衣島的貨運碼頭(葵青永久碼頭第34號)。 (1993年第361號法律公告) 第II部 只供第III類船隻停泊的貨運碼頭 1.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在紅磡的貨運碼頭。 2. 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在土瓜灣的貨運碼頭。 3. 青洲英坭有限公司在鶴園的貨運碼頭。 4. 香港啤酒廠有限公司在深井的貨運碼頭。 5. 香港火油有限公司在青衣島(東)的貨運碼頭(荃灣永久碼頭第23號)。 6. 魚類統營處在香港仔的貨運碼頭。 7. 香港加德士有限公司在鴨脷洲的貨運碼頭。 8. 香港美孚石油有限公司在鴨脷洲的貨運碼頭。 9. 香港政府在大潭篤抽水站的貨運碼頭。 10. 香港政府在中環港澳碼頭的貨運碼頭。 11. 歸屬國防部的在昂船洲的貨運碼頭。 12. 歸屬國防部的在海軍總部添馬艦─Victoria Basin 的貨運碼頭。 13. 香港蜆殼有限公司在九龍灣的卸載繫船墩。 14. 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在南丫島波羅嘴的重型卸貨區。 15. 九龍發電有限公司在踏石角青山發電廠的海堤泊位。 16. 香港加德士有限公司在筲箕灣的卸載繫船墩。 17. 香港蜆殼有限公司在筲箕灣的卸載繫船墩。 18. 香港美孚石油有限公司在筲箕灣的卸載繫船墩。 19. 埃索石油香港有限公司在筲箕灣的卸載繫船墩。 20. 招商局駁船運輸有限公司在堅尼地城的貨運碼頭。 21. 香港政府在尖沙咀的中港碼頭。 22. 華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稔樹灣的貨運碼頭。 (1992年第80號法律公告) (1990年第190號法律公告) 危險品(船運)規例 - SCHEDULE 2 危險品艙單 VerDate:30/06/1997 [第4條] 蒸汽船/內燃機船 ........................ 泊位 ...................... 裝載/卸載日期 .................... 付運港 提單 編號 標記及 數目 包數 化學及 商品 名稱 過境、 裝載或 卸載 積載 位置 類別 引火點 分量 (以公 噸計) 收貨人 危險品(船運)規例 - SCHEDULE 3 認可貨櫃碼頭 VerDate:30/06/1997 [第2條] 1. 九龍倉集團有限公司在尖沙咀的貨櫃碼頭。 2. (由1992年第80號法律公告廢除) 3. 現代貨箱碼頭有限公司在葵涌的貨櫃碼頭。 4. 香港國際貨櫃碼頭有限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在葵涌的貨櫃碼頭。 5. 美國海陸聯運有限公司在葵涌的貨櫃碼頭。 (1990年第190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