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裝載永久氣體氣瓶的充注
除非獲主管當局就一般或 個別情況給予書面准許, 否則任何人不得將任何永久氣體注入任何氣瓶, 或 致使或
准許他人將任何永久氣體注入任何氣瓶, 以致在 15.5℃下, 氣瓶的 內壓超逾以下壓力─
(a) 如屬三氟化硼, 超逾10兆帕斯卡;
(b) 如屬氪, 超逾12兆帕斯卡;
(c) 如屬氟, 超逾主管當局所准許的 壓力;
(d) 如屬任何其他永久氣體, 超逾14兆帕斯卡; 及
(e) 如屬裝載於容量不超逾600升游離氣體的 特別輕金屬氣瓶內的 氣體, 超逾主管當局訂明作為充注氣瓶所需牌照內的
條件的 壓力。
(1983年第119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