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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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一般)規例 - REGULATION 65
氣瓶的標記
在 以不損害任何其他與標記或 標籤有關的 條文的 規定為原則下, 任何人不得─
(a) 貯存任何載有任何氣體的 氣瓶, 或 致使或 准許他人貯存該等氣瓶; 或
(b) 將任何氣體注入任何氣瓶, 或 致使或 准許他人將任何氣體注入任何氣瓶,
除非氣瓶已髹上按照英國標準協會不時建議, 並經由該協會刊物《 英國標準規格第》 349號》 所公布的 顏色, 或
氣瓶頂端已顯明地髹上以下顏色─
(i) 如所裝載或 將裝載的 氣體是易著火的 , 髹上紅色; 或
(ii) 如所裝載或 將裝載的 氣體是有毒的 , 髹上黃色; 或
(iii) 如所裝載或 將裝載的 氣體是易著火並有毒的 , 一半髹上紅色, 一半髹上黃色:
但本條條文不適用於任何只因由香港以外某地方運往香港以外另一地方而在 過境過程中處於香港的 氣瓶。
(1991年第88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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