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危險品(一般)規例 - REGULATION 6

任何車輛不得運載超過200公斤爆炸品

除非獲得主管當局書面准許, 否則任何車輛不得於同一時間運載超過200公斤爆炸品:
但任何車輛除可運載200公斤其他爆炸品外, 亦可運載不超過2000枚雷管, 惟雷管與其他爆炸品須以高度不低於所運載的
爆炸品的 沙包或 其他惰性物料作為屏障予以 分隔。

(1983年第119號法律公告)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