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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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一般)規例 - REGULATION 6
任何車輛不得運載超過200公斤爆炸品
除非獲得主管當局書面准許, 否則任何車輛不得於同一時間運載超過200公斤爆炸品:
但任何車輛除可運載200公斤其他爆炸品外, 亦可運載不超過2000枚雷管, 惟雷管與其他爆炸品須以高度不低於所運載的
爆炸品的 沙包或 其他惰性物料作為屏障予以 分隔。
(1983年第119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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