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走爆炸品以進行爆破 (1) 從爆破地點的 貯存所移走爆炸品以進行爆破時─ (a) 火藥須放置於裝有密封蓋並以堅硬、 不滲透和非鐵物料製造的 盛器內; 及 (b) 雷管及信管不得與其他爆炸品以同一盛器運載。 (2) 除非在 獲授權的 引爆手親自監督下, 否則任何人不得從任何貯存所移走任何爆炸品以進行爆破。 (3) 任何未經使用或 未經銷毀的 爆炸品均須於爆破完成後交還貯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