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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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一般)規例 - REGULATION 52

移走爆炸品以進行爆破

(1) 從爆破地點的 貯存所移走爆炸品以進行爆破時─

   (a)  火藥須放置於裝有密封蓋並以堅硬、 不滲透和非鐵物料製造的 盛器內; 及

   (b)  雷管及信管不得與其他爆炸品以同一盛器運載。

(2) 除非在 獲授權的 引爆手親自監督下, 否則任何人不得從任何貯存所移走任何爆炸品以進行爆破。

(3) 任何未經使用或 未經銷毀的 爆炸品均須於爆破完成後交還貯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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