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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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規則 - RULE 28

文件的送達

(Past version on 25/01/2006).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文件的 送達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根據本規則須送達的 文件可以下述方式送達—

   (a)  (如送達個人)將文件—

        (i)    面交他本人;

        (ii)   交給在 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 地址或 經常居住地方的 人, 以轉交該人; 或

        (iii)  以註明該人為收件人的 掛號郵件, 按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 地址或 經常居住地方寄給該人;

   (b)  (如送達署長)將文件—

        (i)    於署長的 主要辦事處交付署長; 或

        (ii)   以註明署長為收件人的 掛號郵件, 按署長的 主要辦事處寄給署長;

   (c)  (如送達團體)將文件—

        (i)    於該團體的 註冊辦事處或 主要辦事處交付該團體; 或

        (ii)   以註明該團體為收件人的 掛號郵件, 按該團體的 註冊辦事處或 主要辦事處寄給該團體。

(2) 凡有文件須送達—

   (a)  某名個人, 而其最後為人所知的 地址或 經常居住地方是在 香港以外地方; 或

   (b)  某團體, 而其註冊辦事處或 主要辦事處是在 香港以外地方, 則該文件必須按照該地方的 法律送達。

(2005年第230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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