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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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稅券(第4系)規則 - RULE 11A
從帳戶中刪除記項
帳戶中如有任何記項已獲接受用作繳付稅項、 用作向持有人歸還本金值、 已轉讓或 按照持有人、 持有人妥為授權的
代理人或 持有人的 遺產代理人的 書面授權而已作其他用 途, 則局長須在 該記項獲接受或 上述轉讓或 使用完成時,
以其認為合適的 方式將該記項從帳戶中刪除。
(1995年第556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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