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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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開支最高限額(選舉委員會)令 - SECT 1
釋義
(Past version on 21/09/2001).
(Past version on 03/03/2000).
(Past version on 19/12/1997).
在 本命令中─
“小組”(sub-subsectors) 指《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第569章)的 附表第2(9)(a)條提述的 4個小組;
(2001年第21號第 51條)
“已登記”(registered)─
(a) (由2008年第120號法律公告廢除)
(b) 就任何為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的 選舉而言, 指已登記在 《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第569章)的 附表第11(1)條所指、
且在 該項選舉當日有效 的 界別分組正式投票人登記冊內; (2001年第21號第51條)
“界別分組”(subsector) 的 涵義與《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第569章)的 附表第1(1)條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2001年第21號第51條)
“選舉”(election) 指─
(a) (由2008年第120號法律公告廢除)
(b) 《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第569章)的 附表第1條所指的 界別分組選舉; (2001年第21號第51條)
“選舉委員會”(Election
Committee) 的 涵義與《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第569章)第2(1)條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2001年第 21號第51條)
(2008年第120號法律公告)
“小組”(sub-subsectors)
“已登記”(registered)
“界別分組”(subsector)
“選舉”(election)
“選舉委員會”(Election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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