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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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選舉開支(區議會)最高限額令 - SECT 2
選舉開支最高限額
為施行本條例第13(1)條, 可由候選人或 代候選人就以下選舉招致的 選舉開支最高限額訂明為$45000─
(a) 為選人出任根據指明而設立的 區議會的 民選議員而舉行的 一般選舉; 或
(b) 為填補如此設立的 區議會的 民選議席空缺而舉行的 補選。
(1994年制定。 1994年第369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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