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選舉開支(區議會)最高限額令 - 第288E章 1994年選舉開支(區議會)最高限額令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288章第13(1)條) [1994年5月20日] (本為1994年第285號法律公告) 1994年選舉開支(區議會)最高限額令 - SECT 1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命令中─ “有關日期”(relevant date) 指“指明”開始實施的日期; “指明”(the Specification) 指《1994 年區議會(設立日期)指明》*(第366章,附屬法例);(*“《1994年區議會(設立日 期)指明》”乃“District Boards (Date of Establishment) Specification 1994”之譯名。) “補選”(by-election) 及“一般選舉”(ordinary election) 具有《選舉規定條例》(第367章)分別給予該兩詞的涵義。 (1994年制定) “有關日期”(relevant date) “指明”(the Specification) “補選”(by-election) 及“一般選舉”(ordinary election) 1994年選舉開支(區議會)最高限額令 - SECT 2 選舉開支最高限額 VerDate:30/06/1997 為施行本條例第13(1)條,可由候選人或代候選人就以下選舉招致的選舉開支最高限額訂明為$45000─ (a) 為選人出任根據指明而設立的區議會的民選議員而舉行的一般選舉;或 (b) 為填補如此設立的區議會的民選議席空缺而舉行的補選。 (1994年制定。1994年第369號法律公告) 1994年選舉開支(區議會)最高限額令 - SECT 3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VerDate:30/06/1997 本命令並不影響在緊接有關日期前已存在,並適用於有關補選的選舉開支最高限額,有關補選是指為填補在有關日期前根據有關條例設立的區議會的民選議席空缺而在第 2(a)條所提述的一般選舉舉行日期前舉行的補選。 (1994年制定) 1994年選舉開支(區議會)最高限額令 - SECT 4 (已失時效而略去) VerDate:30/06/1997 (已失時效而略去) (1994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