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議局選舉開支令 - 第288B章 鄉議局選舉開支令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288章第13條) [1981年12月18日] (本為1981年第397號法律公告) 鄉議局選舉開支令 - PARAGRAPH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稱為《鄉議局選舉開支令》。 鄉議局選舉開支令 - PARAGRAPH 2 適用範圍 VerDate:30/06/1997 本命令適用於鄉議局主席、副主席、議員大會的特別議員或議員大會的執行委員會普通委員的選舉。 鄉議局選舉開支令 - PARAGRAPH 3 選舉開支的限額 VerDate:30/06/1997 除第4及5條另有規定外,為施行本條例第13條,選舉開支最高限額如下─ (a) 候選人付給其選舉代理人的費用,總額不得超逾$3000; (b) 所有其他選舉開支,總額不得超逾$10000。 鄉議局選舉開支令 - PARAGRAPH 4 選舉開支不包括個人開支 VerDate:30/06/1997 第3及5條所提述的選舉開支不包括候選人為選舉及有關事項而支付的合理交通費及居住酒店或其他地方的合理開支。 鄉議局選舉開支令 - PARAGRAPH 5 多次選舉的開支限額 VerDate:30/06/1997 在不抵觸第3(a)條的條文下,凡在任何3個月期內參加多於一次鄉議局選舉的候選人,在該等選舉的總計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為$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