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機械須加以圍封的責任。在有發生人身傷害之虞的情況下禁止進行修理等工作 (1) 所有無遮蔽而且在 運行時可能對人構成危險的 機械, 必須加以安全圍封, 以確保無論何人均不會不慎地觸及該機械或 因該機械而受傷。 (2) 如礦務人員認為機械的 某些部件可能對人構成危險, 則該等部件必須設置有效的 安全護罩至令礦務人員滿意的 程度。 (3) 不得在 有發生人身傷害之虞的 情況下修理、 調校、 清潔在 運行中的 機械或 替運行中的 機械添加潤滑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