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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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規例 - REGULATION 84
禁止疏忽行為
(1) 任何受僱於礦場內或 在 該礦場附近的 人, 不得因疏忽或 故意─
(a) 作出任何可能危害礦場內人命或 礦場安全的 事情; 或
(b) 遺漏作出任何為礦場安全或 在 其內僱用的 人的 安全而有需要的 事情。
(2) 任何人不得在 礦場內或 在 該礦場附近打架或 有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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