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礦場(安全)規例 - REGULATION 72
關於牽引器具的責任
(1) 每根用於牽引而在 末端有緊扣併接裝置的 繩索, 其裝置須每隔不超逾6個月重新併接一次。
(2) 在 下列地點, 必須備有和使用足夠而適合的 楔子、 制輪木、 鎖具或 制動器以制停一輛或 一組礦車─
(a) 正進行牽引工作的 斜坡的 頂部, 而該項牽引工作是藉地心吸力進行的 ; 及
(b) 礦車掛鈎或 脫鈎的 所有地方。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