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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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規例 - REGULATION 72

關於牽引器具的責任

(1) 每根用於牽引而在 末端有緊扣併接裝置的 繩索, 其裝置須每隔不超逾6個月重新併接一次。

(2) 在 下列地點, 必須備有和使用足夠而適合的 楔子、 制輪木、 鎖具或 制動器以制停一輛或 一組礦車─

   (a)  正進行牽引工作的 斜坡的 頂部, 而該項牽引工作是藉地心吸力進行的 ; 及

   (b)  礦車掛鈎或 脫鈎的 所有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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