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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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規例 - REGULATION 69
提供躲避洞的責任
(1) 地底牽引路或 礦車車路的 牽引工作若由地心吸力或 機械動力進行, 則該等牽引路或 車路必須設有足夠的 躲避洞或
躲避處, 每隔不多於18米即須設 有一個: 但若坡度不超逾1比20, 且礦車與路的 一邊或 兩線礦車之間最少有600毫米的
淨空, 則無須設有躲避洞。 (1986年第87號法律公告)
(2) 每個躲避洞須─
(a) 盡可能接近1米闊, 且深度不少於1.2米; (1986年第87號法律公告)
(b) 不得低於道路在 該地點的 高度, 或 1.8米, 兩者以較少者為準; (1986年第87號法律公告)
(c) 保持用灰水刷白以至容易看到;
(d) 保持暢通無阻。
(3) 任何人不得在 躲避洞內或 附近放置任何會妨礙自由通往躲避洞的 物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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