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固定照明的責任 在 以下情況, 須有足夠的 固定照明─ (a) 在 工作時間內─ (i) 在 垂直的 和傾斜的 豎井內的 所有站內; 及 (ii) 凡提升或 牽引工作以機械驅動, 在 各主平巷內的 所有供停留地方; 及 (b) 在 晚間, 地面的 所有工作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