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開鑿豎井 (1) 開鑿豎井時, 吊桶、 機籠或 吊斗不得裝填至高出於其邊緣的 水平。 (2) 吊桶、 機籠或 吊斗離開豎井的 井口或 井底前必須先在 主管的 礦隊管工監督下予以穩定。 (3) 若豎井井底有人正在 工作, 則吊桶、 機籠或 吊斗在 任何情況下不得直接下移至豎井井底, 而須在 距離井底最少4.5米時停下, 直至該處的 信號員 發出信號示意繼續下移為止: 但若豎井內的 礦工與絞車或 絞盤控制員的 距離不多於15米, 則本款並不適用於該等豎井。 (1986年第87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