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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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規例 - REGULATION 44
梯子
凡使用梯子時─
(a) 梯子不得從其底部朝工作面的 相反方向傾側;
(b) 未得礦務主任書面同意, 梯子不得垂直而設;
(c) 若梯道深逾18米, 而與水平面所成的 傾角多於70度, 則須設有平台, 且兩個平台之間的 垂直距離不得多於9米;
(1986年第87號法 律公告)
(d) 該等平台內任何2個相繼的 躲避洞不得處於同一垂直線上, 除非梯子有足夠的 傾斜度, 可以掩蓋躲避洞;
(e) 用於礦場內的 所有梯子必須結構堅實, 固定在 豎井的 支架或 側壁, 並須保持完好無損。 梯級之間的
距離不得多於230毫米, 並須插入或 嵌入梯子 的 斜梁, 再以釟釘釘牢或 以其他足夠的 方式使之牢固; 及
(1986年第87號法律公告)
(f) 梯子須高出豎井井口及當中所有供休息的 地方最少1米; 該等地方須安裝堅實的 扶手。 (1986年第8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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