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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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規例 - REGULATION 41
提供梯子及其他出口途徑的責任
(1) 礦長須提供並維持令礦務主任滿意的 梯子或 其他辦法, 作為使人無須借助提升機械而得以離開或 升離地底工作區的
有效途徑。
(2) 任何工作區內若只設有一個豎井而礦務主任基於受僱工人的 安全或 使空氣妥為流通的 理由,
覺得必須加設第二個出口, 則礦長必須應要求加設該第 二個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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