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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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規例 - REGULATION 40
禁止使用易燃物料,有關無遮蓋燈火的責任
第VII部
採礦: 地底
(1) 於豎井井口或 其他深入地下的 工作區的 出口所建立的 遮蓋物, 不得以茅草或 木料等易燃屋面物料作為屋面覆蓋。
(2) 不得在 任何礦場的 地底貯存、 棄置或 容許堆積易燃的 巖屑或 廢物。
(3) 無遮蓋燈火的 放置方式, 不得令到礦場地底的 木料、 木材或 其他物料有燃點的 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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