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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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規例 - REGULATION 3

使用工業裝置須予報告

第II部

機械

(1) 在 任何用以產生動力的 蒸汽、 柴油或 燃氣發動機或 任何液壓裝置第一次使用前最少14天,
礦長須向礦務總監發出一份表示有意作如上使用的 書面 通知, 並須連同一份表明該等裝置的
性質和千瓦特功率以及使用該等裝置目的 的 陳述書。 (1986年第87號法律公告)

(2) 凡任何前述裝置已在 一段連續12個月或 以上的 期間沒有使用, 於再次使用該等裝置前, 須發出相類於第(1)款所述的
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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