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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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規例 - REGULATION 28
燃爆後恢復工作
直至工作地點不再有因燃爆而引致的 塵埃、 煙及煙霧之前, 任何人不得返回有關的 工作地點, 而每一名主管工人的
礦隊管工須負責確保在 其主管下的 工人均遵從本條的 規 定。 礦隊管工須向其直屬上司立即報告任何氣體或 煙霧影響的
個案, 而不論情況如何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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