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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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規例 - REGULATION 24

有權進行燃爆的人及其責任

(1) 須由炮王準備炸藥及燃爆炸藥。

(2) 在 準備炸藥及引爆炸藥方面, 炮王可由任何可靠的 、 並非炮王但在 炮王的 直接監督下行事的 人協助,
但如因該人缺乏知識、 欠缺經驗或 疏忽大意而 引致意外, 則炮王須就該等意外個人負責; 無論如何, 除炮王外,
任何人不得實際進行準備雷管或 在 炮孔裝填炸藥的 工作。

(3) 除屬豎井開鑿工程、 露天礦工程或 礦場工程外, 不得在 同一時間使用電雷管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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