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進行燃爆的人及其責任 (1) 須由炮王準備炸藥及燃爆炸藥。 (2) 在 準備炸藥及引爆炸藥方面, 炮王可由任何可靠的 、 並非炮王但在 炮王的 直接監督下行事的 人協助, 但如因該人缺乏知識、 欠缺經驗或 疏忽大意而 引致意外, 則炮王須就該等意外個人負責; 無論如何, 除炮王外, 任何人不得實際進行準備雷管或 在 炮孔裝填炸藥的 工作。 (3) 除屬豎井開鑿工程、 露天礦工程或 礦場工程外, 不得在 同一時間使用電雷管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