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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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規例 - REGULATION 19
禁止在地底貯存超逾預計所需的爆炸品
(1) 不得在 礦場地底貯存超逾預計在 24小時內所需分量的 爆炸品, 而該等爆炸品只可貯存於地底貯存箱內。 在
任何情況下, 雷管及裝有雷管的 導火線 不得與其他爆炸品同時貯存於同一箱子內。
(2) 下列條件適用於所有地底貯存事宜─
(a) 貯存箱須置於乾燥和隱隔的 地方, 並與工作面保持一段安全距離, 各貯存箱之間的 距離最少須為2米;
(1986年第87號法律公告)
(b) 貯存箱須採用足以防水的 木料堅固製成, 並須保持完好無損以及安全上鎖。 炮王須保存鎖匙, 並且只可為放置或
移走爆炸品的 目的 而開鎖;
(c) 貯存箱的 蓋面須漆上“EXPLOSIVES”的 字樣, 該等字樣須保持清晰可讀;
(d) 貯存箱內不得載有超過10公斤爆炸品或 超過100支雷管或 裝有雷管的 導火線; (1986年第87號法律公告)
(e) 貯存箱內如已存有爆炸品, 不得再放置其他物料、 用具或 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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