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礦場(安全)規例 - REGULATION 18

禁止在已關閉的礦場內貯存爆炸品

(1) 關閉礦場時, 須通知處長礦場上或 礦場內所遺留下來的 任何爆炸品, 並須按處長的 書面指示移走或
處置該等爆炸品。

(2) 如無處長的 書面許可及如不符合《 危險品條例》 (第295章)的 條文, 不得在 任何上述已關閉的 礦場或
其他工場貯存任何其他爆炸品。

(1963年第156號法律公告)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