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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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規例 - REGULATION 18
禁止在已關閉的礦場內貯存爆炸品
(1) 關閉礦場時, 須通知處長礦場上或 礦場內所遺留下來的 任何爆炸品, 並須按處長的 書面指示移走或
處置該等爆炸品。
(2) 如無處長的 書面許可及如不符合《 危險品條例》 (第295章)的 條文, 不得在 任何上述已關閉的 礦場或
其他工場貯存任何其他爆炸品。
(1963年第156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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