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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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規例

- 第285B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引稱
   2.      釋義
   3.      使用工業裝置須予報告
   4.      須有由合資格工程師掌管的責任
   5.      禁止移走任何圍欄等或使其失去作用
   6.      工業裝置的視察
   7.      礦務人員作出指示的權力
   8.      保持鍋爐等狀況及性能良好的責任
   9.      危險機械須加以圍封的責任。在有發生人身傷害之虞的情況下禁止進行修理等工作
   10.     禁止穿着鬆身衣物
   11.     摩擦離合器
   12.     空氣壓縮機
   13.     安全閥
   14.     危險地方須加以圍封的責任。張貼告示的責任
   15.     電力裝置的視察
   16.     總監在燃爆方面的權力
   17.     售賣與購買爆炸品的權力
   18.     禁止在已關閉的礦場內貯存爆炸品
   19.     禁止在地底貯存超逾預計所需的爆炸品
   20.     禁止使用並非僱主供應的爆炸品
   21.     攜帶和切割爆炸品的方法
   22.     礦場燃爆證書及附帶事宜
   23.     礦長保留證書的責任
   24.     有權進行燃爆的人及其責任
   25.     鑽挖前須移走鬆散巖石。工作面須予檢查
   26.     礦隊管工有責任作首名進入作業地點的人
   27.     燃爆在相距10米以下進行時須採取的行動
   28.     燃爆後恢復工作
   29.     現有證書的有效期
   30.     禁止使用碳化物及例外情況
   31.     斜坡角度
   32.     委派一名安全人員駐守的責任以及不得在邊緣處棄置泥石的責任
   33.     總監規定將礦場工作面修成梯級狀的權力
   34.     當發生下陷或出現洞穴時,防護地面的責任
   35.     發出指示的權力及遵從指示的責任
   36.     填充非法挖掘工程的責任
   37.     有關探礦地坑及坑穴的責任
   38.     已停工的豎井及礦場入口等的防護責任
   39.     對原本已有的挖掘工程須承擔責任
   40.     禁止使用易燃物料,有關無遮蓋燈火的責任
   41.     提供梯子及其他出口途徑的責任
   42.     為單一豎井提供梯子的責任
   43.     廢棄工作區的地底入口須加以圍封的責任
   44.     梯子
   45.     禁止在梯道上攜帶工具等
   46.     豎井及小暗井的入口須加以圍封的責任
   47.     禁止在不設防護的邊緣附近放置鬆散物料
   48.     需要為吊桶、機籠或吊斗設置導軌
   49.     提供途徑給工人從一隔間通往另一隔間
   50.     禁止進入提升隔間
   51.     開鑿豎井
   52.     開鑿豎井時提供梯道的責任
   53.     保護開鑿豎井的人
   54.     使用絞盤等時須採取的預防措施
   55.     豎井內須設有信號器材
   56.     對探礦豎井的豁免
   57.     地底入口須加以圍封的責任
   58.     就墮下物料提供防護的責任。報告危險情況的責任
   59.     使不安全的工作區安全以及保留木材儲備的責任
   60.     設置礦柱的責任。總監在礦柱方面的權力
   61.     重新開放已停工的工作區前須先予以檢查
   62.     空氣流通的規定
   63.     量度空氣的責任
   64.     通風門
   65.     撞擊式鑽機
   66.     提供固定照明的責任
   67.     不加圍封的機械所處的地方須予照明的責任
   68.     若無照明禁止走動
   69.     提供躲避洞的責任
   70.     保持車軌之間有淨空的責任
   71.     禁止乘坐礦車
   72.     關於牽引器具的責任
   73.     某些情況下提供安全道岔的責任
   74.     關於牽引信號的責任
   75.     備存僱員紀錄的責任
   76.     戴上核准式樣礦工帽的責任
   77.     關於急救設備的規定
   78.     關於持有急救證明書的人的規定
   79.     禁止在礦場內睡覺
   80.     禁止昏醉。逮捕昏醉者的權力。就令人昏醉的酒類的限制
   81.     對未獲授權的人的禁止
   82.     關於地底衞生情況的規定
   83.     禁止越過危險信號
   84.     禁止疏忽行為
   85.     對有害溶液須加以圍封並作出警告的責任
   86.     沙填料的最高氰化物含量
   87.     關於處置礦泥的權力
   88.     負責人的責任
   89.     對於工程的責任
   90.     一般責任
   91.     礦長在危險工作方面的責任
   92.     礦長對於安全及紀律的責任
   93.     礦長遵從命令的責任
   94.     衞生
   95.     強制執行有關爆炸品貯存及供應等條文的責任
   96.     確保物料及用具有充足供應的責任
   97.     備存圖則的責任
   98.     將副本存放於土木工程拓展署礦務部的責任
   99.     總監要求豎井橫面圖的權力
   100.    總監在圖則方面的權力
   101.    圖則不得公開的責任
   102.    關於遭廢棄礦場的責任
   103.    糾正任何危險做法的義務
   104.    危險事故
   105.    罪行與罰則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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