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房屋(租賃上訴)規則 - SECT 6

代表

(1) 上訴人可由以下人士代表出席上訴聆訊─

   (a)  大律師或 律師; 或

   (b)  上訴人以書面授權的 任何其他人。

(2) 委員會可由大律師、 律師、 委員會以書面授權的 人, 或 律政人員, 代表出席聆訊。

(3) 上訴人須在 聆訊日期之前不少於7個工作天向秘書發出書面通知, 述明他是否親身出席聆訊或 由他人代表出席聆訊;
如上訴人由他人代表出席, 則 須述明代表他的 人的 姓名, 以及述明該人是一名大律師、 律師抑或
是上訴人以書面授權的 人。

(4) 在 第(3)款中,

 “工作天”(working day) 指不屬公眾假日的 任何日子。

 “工作天”(working day)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