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通知等
凡根據本規則─
(a) 須向某人發出關於某事宜的 通知書; 或
(b) 須向某人提供某文件, 可以下述方式發出通知書或 提供該文件─
(i) 如該人為上訴人, 可─
(i) 面交送達該人;
(ii) 以掛號郵遞致予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 居住地方的 方式送交; 或
(iii) 留予該項上訴所關乎的 處所的 成年佔用人, 或 張貼在 該等處所的 顯眼處; 及
(ii) 如該人為委員會或 秘書, 可─
(i) 面交送達委員會或 秘書; 或
(ii) 以掛號郵遞致予委員會或 秘書的 方式送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