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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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通違例事項)(定額罰款)附例 - SCHEDULE 2
特定情況
[第5條]
就本附例第5條及附表1而言,以下的情況可在就違例事項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構成免責辯護─
A. 某車輛當時是用於與任何建築物或其他建造、拆卸或挖掘相關的作業的,而該車輛在停泊時─
(i) 所停泊的位置已盡量靠近作業場地;及
(ii) 所停泊的時間沒有超過所需的時間。
B. 某車輛當時是用於與移開任何交通障礙物相關的作業,或用於與維修、改善或重建任何道路相關的作業,或用於與在道路或其附近敷設、豎設、更改或修理任何污水渠、任何用以輸送水、電或氣體的總管道、喉管或器具、或任何行人隧道、行車隧道、電報或電話電纜、柱桿或支架相關的作業,而該車輛在停泊時─
(i) 所停泊的位置已盡量靠近作業場地;及
(ii) 所停泊的時間沒有超過所需的時間。
C. 某汽車當時是因應緊急所需而在受限制道路上用於警務、消防或救護服務,或傳遞公眾郵件,或被英國武裝部隊使用,而若遵從本附例的規定相當可能妨礙該車輛在該場合作上述任何用途。
D. 某公共巴士當時按照由任何成文法則或根據任何成文法則所批給的權利或牌照,正用以或擬用以在香港範圍內以收取個別及獨立收費的方式接載乘客,或接載乘客行走認可和預定的路線或作認可和預定的用途,而該巴士當時是─
(i) 暫時停泊於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為此目的所設置的環迴處或總站或其附近的任何地方;或
(ii) 於介乎晚上11時至上午7時之間,在獲得署長書面准許的情況下停泊於總站。
E. 在獲授權人員明確准許後或在其指示下所做的任何事情。
F. 汽車基於以下原因不能前行─
(i) 機械故障;或
(ii) 其他非司機所能控制的情況,
並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將任何障礙減至最低和盡快將汽車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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