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房屋(交通違例事項)(定額罰款)附例 - SECT 8

定額罰款通知書

(1) 獲授權人員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有第4條所指的 違例事項正在 或 已經觸犯, 可給予有關車輛的 登記車主或
(如第3(2)條適用)須負法律責任的 司 機一個機會藉繳付定額罰款而解除其就該宗違例事項所負的 法律責任。

(2) 為施行第(1)款的 規定, 符合附表3表格1所示格式的 通知書, 須面交掌管該車輛的 人或 固定於該車輛上。

(3) 如定額罰款在 違例事項觸犯之日後21天內仍未繳付, 須將一份符合附表3表格2所示格式的 通知書送達須負法律責任的
人─

   (a)  要求繳付定額罰款; 及

   (b)  告知該人如他意欲就該宗違例事項的 法律責任提出爭議, 則應如此告知署長。

(4) 儘管有第(3)款的 規定─

   (a)  如署長認為不應就該宗違例事項提起進一步的 法律程序; 或

   (b)  在 該宗違例事項發生之日起計滿6個月後, 則無須根據該款送達通知書。

(5) 第(3)款所指的 通知書, 如印有署長或 其授權的 公職人員的 姓名, 或 附有署長或 其授權的 公職人員的 簽署,
即屬有效。

(6) 第(3)款所指的 通知書, 可以郵遞方式寄往下述地址而予以送達─

   (a)  (如送予登記車主)登記車主的 登記地址; 或

   (b)  (如根據第3(2)條送予司機)司機通常工作的 地址。

(7) 第(3)款所指的 通知書須符合訂明的 格式, 並須述明須負法律責任的 人須在 該通知書的 日期後的 10天內─

   (a)  繳付定額罰款; 或

   (b)  告知署長他意欲就該宗違例事項的 法律責任提出爭議。

(8) 任何符合附表3表格3所示格式並且看來是由署長或 由代署長簽署的 郵遞證明書, 一經申訴人向裁判官提交,
即須獲接納為證據而無須再作證明, 而且在 相反證明成立前, 須推定─

   (a)  該份證明書是經如此簽署的 ; 及

   (b)  該份證明書所關乎的 第(3)款所指通知書已妥為送達。

(9) 儘管有第(2)款的 規定, 即使沒有遵從該款的 規定, 亦不影響本條或 第11條的 實施。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