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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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 - RULE 2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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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本規則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小學資助則例”(code of aid for primary schools) 指政府根據該等則例的
條款而向某些小學提供津貼的 則例; (197 6年第88號法律公告)
“中學資助則例”(code of aid for secondary schools)
指政府根據該等則例的 條款而向某些中學提供津貼的 則例; (1 976年第88號法律公告)
“司庫”(treasurer)
指按照第5條委任的 當其時的 基金司庫;
“合約”(contract) 就某供款人而言, 指該供款人根據有關的 定期合約而受僱的
合約; (1976年第88號法律公告)
“委員會”(Board) 指按照第5條條文設立的 管理委員會;
“供款人”(contributor)
指向基金供款的 人;
“供款無間年資”(continuous contributory service) 就某教員而言, 指該教員向署長為施行本規則而批准的
公積金或 退休金供款 無間的 任何服務期間(包括向按照本規則維持的 基金供款無間); 並包括─
(a) 署長批准的 進修假期、 病假或 分娩假期; 及
(b) 在 不抵觸第15條的 條文下, 在 2間或 以上津貼學校、 或 在 1間或 以上津貼學校及1間或 以上補助學校的 服務期,
並且在 不再受僱於某一間該等學 校之後轉而受僱於另一間該等學校之時教學服務並無中斷, 或 曾有此中斷,
但該項中斷已經署長批准; (1976年第88號法律公告)
“津貼小學議會”(Subsidized Primary Schools Council) 指由署長承認的
津貼小學代表所組成的 團體; (1976年第 88號法律公告; 1995年第260號法律公告)
“津貼中學議會”(Subsidized Secondary
Schools Council) 指由署長承認的 津貼中學代表所組成的 團體; (1976 年第88號法律公告)
“津貼則例”(Subsidy Code)─
(a) 就中學而言, 指政府於1973年4月1日前根據該等則例的 條款而向某些中學提供津貼的 則例;
(b) 就小學而言, 指政府於1975年4月1日前根據該等則例的 條款而向某些小學提供津貼的 則例; 及
(c) 就特殊學校、 實用學校及特別技能訓練學校而言, 指政府根據該等則例的 條款而向某些特殊學校、 實用學校或
特別技能訓練學校提供津貼的 則 例; (1976年第88號法律公告; 1995年第260號法律公告)
“香港特殊學校議會”(Hong
Kong Special Schools Council) 指由署長承認的 津貼特殊學校的 代表所組成的 團體; (19 95年第260號法律公告)
“津貼學校”(subsidized school) 指─
(a) 按照中學資助則例接受津貼的 任何中學, 而該中學─
(i) 於1973年4月1日前按照津貼則例接受津貼; 或
(ii) 於該日期前並無根據津貼則例接受津貼或 根據補助則例接受補助金;
(b) 按照小學資助則例接受津貼的 任何小學, 而該小學─
(i) 於1975年4月1日前按照津貼則例接受津貼; 或
(ii) 於該日期前並無根據津貼則例接受津貼或 根據補助則例接受補助金; 及
(c) 按照津貼則例接受津貼的 任何特殊學校; (1976年第88號法律公告)
“特別技能訓練學校”(skills opportunity school)
指為有嚴重學習困難的 學生提供適當教育, 並為此目的 而已獲署長批准的 學校;
(1995年第260號法律公告)
“秘書”(secretary) 指當其時按照第5條委任的 委員會秘書;
“特殊學校”(special school)
指為需要特殊教育的 學生提供適當教育, 並為此目的 而已獲署長批准的 學校; (1995年第260號法律公 告)
“特殊學校資助則例”(code of aid for special schools) 指政府根據該等則例的 條款而向某些特殊學校、 實用學校或 特別技能訓
練學校提供津貼的 則例; (1995年第260號法律公告)
“基金”(Fund) 指按照第3條條文設立的 公積金;
“補助則例”(Grant Code)
及“補助學校”(grant school) 具有《 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 (第279章, 附屬法例)給予該兩詞的 涵 義;
(1976年第88號法律公告)
“補助學校公積金”(Grant Schools Provident Fund) 指按照《 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 (第279章,
附屬法例)條文維持的 公積金;
“實用學校”(practical school) 指向對普通學校課程缺乏學習動機的
學生提供適當教育以透過以實用為本的 課程改進他們的 學習動機, 並為此目的 而已獲署長批准的 學校;
(1995年第260號法律公告)
“贈款”(donation) 指第9條所提述的 政府贈款。
(1976年第88號法律公告)
“小學資助則例”(code of aid for primary schools)
“中學資助則例”(code of aid for secondary schools)
“司庫”(treasurer)
“合約”(contract)
“委員會”(Board)
“供款人”(contributor)
“供款無間年資”(continuous contributory service)
“津貼小學議會”(Subsidized Primary Schools Council)
“津貼中學議會”(Subsidized Secondary Schools Council)
“津貼則例”(Subsidy Code)
“香港特殊學校議會”(Hong Kong Special Schools Council)
“津貼學校”(subsidized school)
“特別技能訓練學校”(skills opportunity
school)
“秘書”(secretary)
“特殊學校”(special school)
“特殊學校資助則例”(code of aid for special schools)
“基金”(Fund)
“補助則例”(Grant Code) 及“補助學校”(grant school)
“補助學校公積金”(Grant Schools Provident Fund)
“實用學校”(practical
school)
“贈款”(do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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