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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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規例 - REGULATION 61
禁止收取費用總額以外的其他費用
(Past version on 28/02/2003).
(Past version on 01/06/2001).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除第99A條及第(2)款另有規定外, 管理當局、 校董或 教員均不得收取或 接受印在 根據第60A(1)(ii)條發出的 證明書上的
費用總額 以外的 任何款項或 學費: (2004年第27號第70條) 但事先經常任秘書長以書面批准的 附加費、 款項或
費用(包括入學試費用及學生註冊及退學費用), 在 該項批准已與根據第67條須予展示的 證明書一同展示, 則可予收 取。
(1980年第213號法律公告; 1981年第160號法律公告; 1990年第268號法律公告)
(2) 管理當局可在 某宗個案中免除印在 根據第60A(1)(ii)條發出的 證明書上的 費用總額的 全部或 部分, 但上述的
免除須是經常任秘書長批准 的 免除費用計劃下獲准許免除的 。 (1980年第213號法律公告; 2004年第27號第45條)
(3) 常任秘書長可主動地授予或 應申請而授予本條下的 批准。 (2004年第27號第45條)
(2001年第8號第20條; 2003年第3號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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