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演習、出路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每間學校的 校長須擬定一項遇上火警時撤離校舍的 實際計劃, 亦須確保教員及學生最少每6個月舉行一次包括使用校舍內全部出路的 防火演習, 並 須在 學校日誌內備存所有此等演習的 書面紀錄。 該書面紀錄須記錄每次防火演習時撤離校舍所需的 時間。 (2001年第8號第17條) (2) 每間學校的 校長須確保所有課室的 出路及校舍的 出路無論何時均不受阻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