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關係(特權及豁免)(意大利共和國)令 - 第259G章 領事關係(特權及豁免)(意大利共和國)令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由1999年第81號第3條廢除)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81號第3條 領事關係(特權及豁免)(意大利共和國)令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259章第4(1)條) [1972年2月4日] (本為1972年第16號法律公告) 領事關係(特權及豁免)(意大利共和國)令 - PARAGRAPH 1 (由1999年第81號第3條廢除)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81號第3條 領事關係(特權及豁免)(意大利共和國)令 - PARAGRAPH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稱為《領事關係(特權及豁免)(意大利共和國)令》。 領事關係(特權及豁免)(意大利共和國)令 - PARAGRAPH 2 (由1999年第81號第3條廢除)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81號第3條 領事關係(特權及豁免)(意大利共和國)令 - PARAGRAPH 2 領事寓所免繳納捐稅 VerDate:30/06/1997 根據本條例附表1所載第三十二條給予職業領館館長寓邸的免繳納捐稅權,須同樣擴及意大利共和國職業領事官員的寓所,而該寓所的擁有人須是意大利共和國或任何代表 該國行事的人。 領事關係(特權及豁免)(意大利共和國)令 - PARAGRAPH 3 (由1999年第81號第3條廢除)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81號第3條 領事關係(特權及豁免)(意大利共和國)令 - PARAGRAPH 3 給予領館郵袋與外交郵袋相同的待遇 VerDate:30/06/1997 對於駐港意大利共和國領事官員與意大利共和國的政府、使館或另一領館之間互相交換的領館郵袋,須給予與根據本條例附表3第5段給予外交郵袋的相同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