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關係(商船及民航)(阿拉伯埃及共和國)令 - 第259AC章 領事關係(商船及民航)(阿拉伯埃及共和國)令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由1999年第81號第3條廢除)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81號第3條 領事關係(商船及民航)(阿拉伯埃及共和國)令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259章第5及8條) [1989年1月17日] 1989年第9號法律公告 (本為1987年第43號法律公告) 領事關係(商船及民航)(阿拉伯埃及共和國)令 - PARAGRAPH 1 (由1999年第81號第3條廢除)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81號第3條 領事關係(商船及民航)(阿拉伯埃及共和國)令 - PARAGRAPH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稱為《領事關係(商船及民航)(阿拉伯埃及共和國)令》。 領事關係(商船及民航)(阿拉伯埃及共和國)令 - PARAGRAPH 2 (由1999年第81號第3條廢除)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81號第3條 領事關係(商船及民航)(阿拉伯埃及共和國)令 - PARAGRAPH 2 視為屬於阿拉伯埃及共和國的船舶及飛機 VerDate:30/06/1997 (1) 就本命令而言─ (a) 如某船已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國領域內的港口註冊,即須視為屬於阿拉伯埃及共和國;及 (b) 如某飛機已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國註冊,即須視為屬於阿拉伯埃及共和國。 (2) 本命令不適用於任何軍用船艦或軍用飛機。 領事關係(商船及民航)(阿拉伯埃及共和國)令 - PARAGRAPH 3 (由1999年第81號第3條廢除)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81號第3條 領事關係(商船及民航)(阿拉伯埃及共和國)令 - PARAGRAPH 3 關於屬於阿拉伯埃及共和國的船舶的船長或船員、或飛機的機長或機員的薪酬等事宜的法律程序 VerDate:30/06/1997 對關於任何屬於阿拉伯埃及共和國的船舶的船長或船員、或飛機的機長或機員的薪酬或任何僱傭合約的法律程序,香港任何法院概不受理,除非阿拉伯埃及共和國的領事官 員已獲通知有人擬援引該法院的司法管轄權,而該領事官員又沒有在該通知發出日期起計兩星期內提出反對,且在法律程序開始時已有一項表明此意的陳述包括在申索所依 據的細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