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輔助隊薪酬及津貼(撫恤金)規例 - SECT 6

受養人撫恤金

(Past version on 28/02/2003).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凡隊員因在 以下情況受傷而致死─

   (a)  在 實際履行其職責時;

   (b)  本身並無嚴重和故意的 不當行為; 及

   (c)  因可明確地歸因於其職責性質的 情況引致傷害, 則行政長官除批予死亡恩恤金(如有的 話)外,
        並須按以下規定批予撫恤金─ (1999年第71號第3條)

        (i)    如該已故隊員遺下配偶, 則須批予該配偶一項受養人撫恤金, 款額相等於該隊員在 受傷當日的 年薪的
               六分之一或 每年$12000, 兩者以款額較 大者為準;
               但行政長官可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根據本段批予一筆款額不超過該隊員的 年薪的 四分之一的 受養人撫恤金;
               (1999年第71號第3條)

        (ii)   如該已故隊員遺下配偶及一名或 多於一名子女, 而該配偶已根據第(i)段獲批予受養人撫恤金,
               則須批予每名子女一筆受養人撫恤金, 款額為 按照該段批予的 受養人撫恤金的 八分之一;

        (iii)  如該已故隊員遺下一名或 多於一名子女, 但並沒有遺下配偶, 或
               遺下一名配偶但該配偶不論因何理由而不獲批予受養人撫恤金, 則須批予每名 子女一筆受養人撫恤金,
               款額為根據第(ii)段(猶如該段已予適用一樣)釐定的 款額的 兩倍; 但如沒有根據本條批予其他受養人撫恤金,
               則根據本段批予一名或 多於一 名子女的 受養人撫恤金, 每年總款額不得少於$6000;

        (iv)   如該已故隊員遺下一名或 多於一名子女及一名獲批予受養人撫恤金的 配偶, 而該配偶其後死亡或
               由於任何理由而停止收取受養人撫恤金, 則自該 配偶的 死亡日期起或 自受養人撫恤金停止付予該配偶的
               日期起, 須批予每名子女一筆受養人撫恤金, 款額為根據第(ii)段(猶如該段已予適用一樣)釐定的 款額的 兩
               倍; 但如沒有根據本條批予其他受養人撫恤金, 則根據本段批予一名或 多於一名的 子女的 受養人撫恤金,
               每年總款額不得少於$6000;

        (v)    如該已故隊員沒有遺下配偶, 或 遺下不論因何理由而不獲批予受養人撫恤金的 配偶, 而─ (A)
               如該已故隊員的 母親或 父親在 經濟上完全或 主要依靠該已故隊員, 則在 該母親或
               父親沒有足夠生計維持生活期間, 須批予該母親或 父親一項受養人 撫恤金,
               款額不得超過根據第(i)段本可批予該配偶的 受養人撫恤金; 但 (B) 如該已故隊員的
               母親及父親已根據(A)節獲批予受養人撫恤金, 則給予他們每人的 受養人撫恤金的
               款額不得超過根據第(i)段本可批予該配偶 的 受養人撫恤金的 一半。

(2) 在 保安局局長批准下, 受養人撫恤金須在 有關隊員死亡後盡快支付, 但如收受人要求以每月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或
以較低的 頻密程度支付, 則須按他 的 要求支付。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3) (a) 在 任何時間均不得就超過6名子女而根據第(1)款支付受養人撫恤金, 不論該等子女是否有關已故隊員的 首6名子女。

   (b)  根據第(1)款批予的 受養人撫恤金─

        (i)    如批予一名子女, 則須在 第(4)款訂定的 適當時間停付;

        (ii)   如批予該已故隊員的 母親或 父親, 而行政長官在 任何時間覺得該母親或
               父親(視屬何情況而定)已獲提供其他足夠生計維持生活, 則該項撫恤金 須自行政長官所決定的 日期起停付。
               (1999年第71號第3條) 

(4)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 根據本條批予已故隊員的 子女的 撫恤金, 須─

   (a)  於其年屆18歲時停付, 除非當其年屆18歲時, 正接受連續性全日制教育; 或

   (b)  於其年屆18歲之後不再接受連續性全日制教育之時停付︰ 但已根據本段停付的 撫恤金,
        可於該子女恢復接受全日制教育的 期間再予支付; 或

   (c)  於其年屆23歲時停付, 三者以最先發生者為準。  

(5) 即使第(4)款已有規定, 凡根據第(1)款獲批予受養人撫恤金的 子女獲保安局局長接納為在 精神上或 身體上無能力,
而其無能力的 程度使人不 能合理預期他能夠在 經濟上獨立, 則在 他仍屬如此無能力的 期間,
該項受養人撫恤金須繼續支付。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6) 為施行第(4)款─

   (a) 

 “全日制教育”(full-time education) 指在 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承認的 任何大學、 學院、 學校或 其他教育機構接受的
        全 日制教育; 及 (2003年第3號第41條;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

   (b)  子女在 大學、 學院、 學校或 其他教育機構的 正常假期中休學或 在 等候大學、 學院、 學校或
        其他教育機構錄取的 正常期間, 均屬正接受全日制教 育。  

(7) 如隊員因在 依據官方指示以任何方式進行的 行程中受傷而致死, 或 因在 執行其職責的 過程中受傷而致死,
則為施行第(1)款, 該隊員須當作在 該 款的 (a)及(c)段所述的 情況下死亡。

(8) 立法會可通過決議, 就在 該決議指明的 日期後死亡的 隊員, 更改第(1)(i)款指明的 $12000的 款項及第(1)(iii)及(iv)款
指明的 $6000的 款項; 但該項決議不得訂定減少就在 該項決議的 日期之前死亡的 隊員而批予的 最低受養人撫恤金。
(1999年第71號第3條)

(9) 受養人撫恤金的 收受人可在 受養人撫恤金開始支付之後的 3個月內, 或 在 保安局局長批准的 較長期間內,
以書面方式向保安局局長提出申請, 將須 支付的 受養人撫恤金折算為一整筆款項。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10) 第(9)款所提述的 整筆款項, 須按照行政長官委任的 精算師不時擬備的 精算表計算。 (1999年第71號第3條)

(11) 凡一項申請已根據第(9)款提出, 則在 作出折算之前就受養人撫恤金而已支付的 任何款額, 須從該整筆款項中扣除。

(12) 第(9)款提述的 整筆款項, 可為付款的 目的 而分為多個部分, 該等部分的 數目須是保安局局長認為合適者。
(1997年第362號法律 公告)

 “全日制教育”(full-time education)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