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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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隊薪酬及津貼(撫恤金)規例 - SECT 3
受傷撫恤金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71號第3條
(1) 凡隊員在 以下情況下受到永久性傷害─
(a) 在 實際履行其職責時;
(b) 本身並無嚴重和故意的 不當行為; 及
(c) 因可明確地歸因於其職責性質的 情況引致傷害, 而因此須終止其服務或 在 相當程度上導致其服務提前終止,
則行政長官須批予該隊員受傷撫恤金, 而該項受傷撫恤金是該隊員在 受傷當日的 年薪的 某一比例的 每年款額,
而 該比例須與該隊員因該宗受傷所遭受的 引致其自立謀生的 能力受損的 永久性損傷的 百分率成正比。
(1999年第71號第3條)
(2) 第(1)款提述的 永久性損傷的 百分率, 須由保安局局長委任的 醫事委員會評定。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3) 如損傷的 程度其後有改變, 則已批予的 受傷撫恤金的 款額可由該醫事委員會重新評定。
(4) 凡保安局局長已決定醫事委員會的 組成, 他須在 可能範圍內盡快安排在 憲報刊登一項包括該醫事委員會的 成員的
姓名、 地址及職業的 詳情的 公 告。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5) 如隊員在 依據官方指示以任何方式進行的 行程中, 或 在 執行其職責的 過程中, 受到永久性傷害,
則為施行第(1)款, 該隊員須當作在 該款的
(a) 及(c)段所述的 情況下受到永久性傷害。
(6) 在 保安局局長批准下, 根據第(1)款批予的 受傷撫恤金須在 有關隊員終止服務後盡快支付,
但如該隊員要求以每月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或 以較低的 頻密程度支付, 則須按他的 要求支付。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7) 即使第(6)款已有規定, 凡隊員根據《 退休金條例》 (第89章)、 《 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99章)或 《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 (第401章)獲批予退休金, 則在 該退休金支付予該隊員時, 根據第(1)款批予的
受傷撫恤金即須予支付。 (1998年第315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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