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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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規則 - RULE 56
來自外間的書簿等
囚犯可收受來自監獄以外並由署長所決定的 書籍、 期刊、 報章或 其他刊物, 但就任何囚犯而言,
監督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某刊物或 其部分─
(a) 載有關於製造任何槍械、 彈藥、 武器、 爆炸品、 有害或 造成傷害的 物體、 令人醺醉的 酒類或 《
危險藥物條例》 (第134章)所指的 任何危險藥物 的 資料;
(b) 刻劃、 描述或 鼓勵在 監獄內使用暴力或 任何囚犯逃離監獄;
(c) 性質是便利在 監獄內賭博, 或 在 其他方面是不利於獄中任何囚犯改過自新的 ;
(d) 性質是鼓勵獄中任何囚犯犯第61條所列舉的 任何行為或 任何刑事罪行; 或
(e) 性質是對任何個人的 人身安全或 對該監獄的 保安、 秩序及紀律造成威脅, 則他可扣起和處置該刊物或
其該部分。
(1997年第275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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