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 第234A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引稱
1A. 釋義
2. 規則的適用範圍
3. 臥室
4. 睡床
5. 醫院
5A. 異性進入囚室的限制
6. 女囚犯的居室
7. 女囚犯
8. 不同膳食
9. 搜查
10. 有關女囚犯的條文
11. 囚犯的財產
12. 量度數字及其他詳情的紀錄
13. 為囚犯拍照
14. 入獄時進行身體檢驗
15. 洗澡
16. 疾病或害蟲
17. 外出許可
18. 最後晤見醫生
19. 在監獄外羈押囚犯
20. 免為公眾所見
21. 女囚犯的子女
22. 繳付部分罰款以獲減刑
22A. 在公眾假期獲釋
23. 未獲授權而管有物品
24. 訊問及搜查
25. 令人醺醉的酒類及煙草
26. 供應足夠衣物
27. 釋放囚犯時歸還其衣物
28. 毛氈
29. 對未經授權的衣物、毛氈等的禁制
30. (廢除)
31. 食物的管有
32. 食物分量
33. 就獲供應的食物提出的投訴
34. 服從有關清潔的指示
34A. 囚犯尿液的檢驗
35. 保持囚室、房間或集體寢室、 器皿等清潔的責任
36. 強制運動
37. (廢除)
38. 有關工作的一般規定
38A. 參加學習班
39. 發放款項
40. 禁止囚犯受僱從事未經授權從事的工作
41. 猶太裔囚犯
42. (廢除)
43. 勞動時數
44. 假日
45. 回教囚犯
46. 囚犯受僱從事公共工程
47. 有關信件的一般條文
47A. 審查囚犯收發的信件
47B. 致予囚犯的律師或大律師或由囚犯的律師或大律師發出的信件
47C. 致予指明的人或由指明的人發出的信件
48. 有關探訪的一般條文
49. 警務人員的探訪
50. 法庭人員的探訪
51. 因欠繳款項而被監禁的人
52. 法律顧問的探訪
53. 特殊目的探訪不得被取消
54. 囚犯提出呈請的權利
55. 圖書館
56. 來自外間的書簿等
57. 監督處理針對囚犯的舉報的權力
58. 對被舉報囚犯的隔離
59. 高級懲教主任在接納針對囚犯的報告前的職責
60. 立即報告違反監獄紀律行為的職責
61. 違反監獄紀律的行為
62. 監督在處理違反監獄紀律行為方面的權力
63. 監督可施加的懲罰
64. (廢除)
65. 證明囚犯適合受罰的醫生證明書
66. (廢除)
67. 禁止使用機械束縛器具
68. 暫時囚禁
68A. 保護室
68B. 中止與其他囚犯的交往
69. 減刑
69A. (廢除)
70. 《退休金條例》、《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及政府規例的適用範圍
71. 懲教署人員服從上級命令的職責
72. 懲教署人員促請監督 注意患病囚犯的職責
73. 禁止某些交易
74. 禁止傳遞財產進出監獄
75. 禁止懲教署人員在監獄內使用、飲用或
管有令人醺醉的酒類等
76. 禁止傳達資料
77. 署長的權力及職責
78. 副署長的職責
78A. 助理署長、總監督及高級監督的權力及職責
78B. 助理署長的職責
79. 監管與監獄相關的事宜的職責
80. 遵照規則行事及督促他人遵守規則的職責
81. 維持紀律的職責
82. 指導各人員執行職責的職責
83. 轉達投訴的職責
84. 有關閘門及鎖匙的職責
85. 採取預防措施及進行視察的職責
86. 搜查部屬人員及其他人的權力
87. 確保訪客不會將禁制物品帶進監獄的職責
88. 要求訪客提供詳情及搜查訪客的權力
89. 檢查囚犯食糧的職責
90. 確保清潔的職責
91. 對醫生的職責
92. 巡視醫院的職責
93. 有關監獄衞生情況的職責
94. 視察監獄及囚犯的職責
95. 有關報告及投訴的職責
96. 協助警方的職責
97. 查核儲存物料、運輸事務及囚犯財產的職責
98. 對交付審訊的囚犯的職責
99. 將囚犯帶往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的職責
100. 釋放囚犯的職責
101. 就無能力束縛行為粗暴的囚犯作出報告的職責
102. (廢除)
103. (廢除)
104. 發出囚犯死亡通知的職責
105. 職責及權力的移交及轉授
106. 禁止未經准許而擅離職守
107. 協助監管懲教署人員及囚犯的職責
108. 有關執行職責的職責
109. 確保懲教署人員適合執行職責的職責
110. 對壓迫傾向予以約束的職責
111. 傳達有關影響紀律等的情況的職責
112. 搜查囚犯的職責
113. 確保在囚犯入獄時記錄有關詳情的職責
114. 記錄囚犯財產詳情的職責
115. 點核囚犯人數的職責
116. 其他職責
117. 陪同巡獄太平紳士巡視的職責
118. 有關食物的職責
119. 有關囚犯個人清潔的職責
120. 有關鎖匙的職責
121. 按星期視察懲教署人員宿舍的職責
122. 監管滅火隊的職責
123. 總懲教主任不在場時其職責的執行
124. (廢除)
125. (廢除)
126. 高級懲教主任專責主管某些囚犯及某些監獄部分
127. 確保用膳時準時往返的職責
128. 高級懲教主任的其他職責
129. 處理有關懲罰的命令的職責
130. 懲察監獄各部分、水龍頭及消防用具的職責
131. 查核囚犯及監管將囚犯鎖入監倉的工作的職責
132. 收納鎖匙的職責
133. 高級懲教主任不在場時其職責的執行
134. 部屬人員有責任服從上級人員
135. 檢查保安措施及扣押未獲授權而管有的物品的職責
136. 監獄鎖匙
137. 穿著端正整潔的職責
138. 其他職責
139. 休假
140. 有關醫療的規則
141. 禁止外宿
141A. 懲教署人員於辭職等時須交還宿舍
142. 第134至140條適用於受僱於監獄的人
143. 一般職責
144. 對囚犯的職責
145. 檢查囚犯食物、被鋪等的職責
146. 防止流行病的職責
147. 發出書面指示將囚犯隔離的職責
148. 就囚犯健康作出特別報告的職責
149. 備存記事冊的職責
150. 與囚犯死亡有關的職責
151. 檢驗獲釋囚犯的職責
152. 委任醫院病房雜工的職責
153. 報告不當事件的職責
154. 將藥物鎖上的職責
155. (廢除)
156. 將記事冊呈交署長的職責
157. 呈交周年報告的職責
158. 就使用拘束衣或將囚犯囚禁於保護室事向署長報告的職責
159. 遵守規則及署長的命令等的職責
160. (廢除)
161. 促使監督注意有自殺意向的囚犯的職責
162. 當值時間
163. 有關藥物、處方等的職責
164. 總懲教主任不在場時其職責的執行
165. 有關在醫院執行職責的總懲教主任的規則
適用於在醫院執行職責的高級懲教主任
166. 執行醫生的醫務指示的職責
167. 專職教士探訪囚犯的權力
168. 專職教士就弊端等作出報告的職責
169. 聖餐禮的舉行
170. 提交報告的職責
171. 秘書的責任
172. 責任與職責
173. 互調職責
174. 執行職責的職責
175. (廢除)
176. (廢除)
177. (廢除)
178. (廢除)
179. (廢除)
180. (廢除)
181. (廢除)
182. (廢除)
183. (廢除)
184. (廢除)
185. (廢除)
186. (廢除)
187. (廢除)
188. 候審囚犯
189. 洗澡
190. 隔離
191. 監督更改例行程序的權力
192. 有權自備食物
193. 有關提供食物的通知
194. 提供食物的限制
195. 有關飲料的限制
196. 准許穿著私人衣服
197. 醫生命令將私人衣服消毒的權力
198. 禁止售賣物品
199. 有關剪髮的指示
200. 有關房間等清潔的職責
201. 選擇受僱工作的權利
202. 文件等的暫時保留及供應
203. 有關訪客的規則
204. 私人醫療顧問
205. 為謀求保釋而會見訪客的權利
206. 書面通訊
207. 參加宗教儀式
208. 巡獄太平紳士及監督給予及撤回各種方便的權力
209. (廢除)
210. 上訴人
211. 選擇受僱工作的權利
212. 工資
213. 私人醫療顧問
214. 書面通訊
215. 有關特惠及減刑的規則的適用
216. (廢除)
217. (廢除)
218. (廢除)
219. (廢除)
220. (廢除)
221. (廢除)
222. 巡獄的職責
223. 記錄建議的職責
224. 在合約中有利害關係
225. 與署長合作
226. 就弊端作出報告的職責
227. 提供資料的職責
228. 聆聽投訴的職責
229. 就因紀律處分或所受待遇而致受傷作出報告的職責
230. 有關囚犯膳食的職責
231. 查閱簿冊的權力
232. 就受僱工作及職業提供意見的職責
233. 籌辦講座及演說的權力
234. 查究監獄建築物狀況及作出報告的職責
235. 履行行政長官指派的其他職責的職責
236. 監獄訪客的委任
237. 武力的使用
238. 可使用槍械的情況
239. 違紀行為
240. (由1977年第154號法律公告廢除)
241. (由1977年第154號法律公告廢除)
242. (由1977年第154號法律公告廢除)
243. 控告程序
244. 作出答辯的責任
245. 監督聆訊控告的權力
246. 被控者在聆訊中的權利
247. 監督作出紀律處分的權力
248. 副署長作出紀律處分的權力
249. 署長在考慮轉介其處理的個案或聆訊控告時的權力
250. 將個案轉介行政長官
251. 個案轉介行政長官後的程序
252. 判處懲罰須記入服務紀錄內
253. 署長轉授其權力後的程序
254. 對懲教署人員(懲教助理除外)及其他人的懲罰
255. 對懲教助理的懲罰
255A. 命令對設備等的損壞等支付費用
255AA. 對懲教助理未經許可擅離職守的另一懲罰
255B. 犯刑事罪行的懲罰
255C. 覆核
255D. 上訴
255E. 向何人提出上訴
255F. 行政長官及署長處理上訴時的權力
255G. 上訴須於14 天內提出
255H. 進一步的證供可予接納
255I. 暫緩執行懲罰等候上訴
255J. 未給予獲聆聽的機會之前不得施以較重懲罰
255K. 行政長官要求退休以代替判罰的權力
256. 釋義
257. 基金的維持
258. 盈餘資金的投資
259. 將投資脫手的情況
260. 向基金臨時貸款
261. 付款憑單的核證
262. 基金借出的貸款
263. 將無法討回的資產及債項註銷
264. 會計紀錄及周年帳目報表
264A. 周年帳目報表的審計
264B. 經審計帳目報表須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265. 犯人福利基金
266. 投資
267. 投資的估值
268. 投資的變現
269. 臨時向基金墊付款項
270. 付款憑單的核證
271. 壞帳
272. 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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