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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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紀律)規例 - REGULATION 5
初步程序
(1) 如任何屬警長級或 以上的 警務人員覺得應向一名職級較他為低的 警務人員提出一項或 多項違紀控罪, 可將適當的
控罪記入稱為違紀者報告的 文件 內, 作為該警務人員有關被控個案的 紀錄, 而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該警務人員須盡快獲告知有關該項或 各項控罪。 (1982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2) 違紀者須獲書面知會下列事項─
(a) 有關的 一項或 多項控罪;
(b) 組成該適當審裁體的 人員姓名;
(c) 聆訊地點; 及
(d) 聆訊日期及時間, 而該日期不得在 該通知送達日期後7整天之前。 (1982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3) 作出投訴而引致提出控罪的 人, 或 協助調查上述投訴的 人, 均不得就該控罪出任適當審裁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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