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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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紀律)規例 - REGULATION 3A
本部用的釋義
第IA部
初級警務人員及督察
─ 輕微違紀行為
為施行本部
─
“受委人員”(appointed officer) 指根據第3B(2)條獲委任主持本部所指紀律處分程序的 人員;
“輕微違紀行為”(minor offence) 指一項違紀行為, 而在 考慮被指稱犯了違紀行為者的 紀錄及有關個案的
情況並獲適當人員信納後, 該項違紀行為如經 被指稱犯了違紀行為者承認, 是不會根據本規例施加書面訓誡以外的
懲罰者;
“適當人員”(appropriate officer) 在 被指稱犯了違紀行為者是初級警務人員時, 指警司; 而在
被指稱犯了違紀行為者是督察時, 則指高級警務 人員。
“受委人員”(appointed officer)
“輕微違紀行為”(minor offence)
“適當人員”(appropriate offi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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