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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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紀律)規例 - REGULATION 22

增補或修訂控罪

在 將任何裁斷傳達根據本規例被控的 違紀者前, 可隨時修訂控罪或 增加新控罪。 任何經修訂或 新增的 控罪,
須向該違紀者宣讀及解釋, 而該違紀者則─

   (a)  須被要求對該項經修訂或 新增的 控罪作答; 及

   (b)  有權獲准將案件押後一段合理時間, 以準備其進一步的 答辯, 而在 此情況下, 違紀者可─

        (i)    再度傳召任何證人; 及

        (ii)   傳召他認為合適的 其他證人, 任何根據本條作供的 證人, 可被盤問及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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