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增補或修訂控罪
在 將任何裁斷傳達根據本規例被控的 違紀者前, 可隨時修訂控罪或 增加新控罪。 任何經修訂或 新增的 控罪,
須向該違紀者宣讀及解釋, 而該違紀者則─
(a) 須被要求對該項經修訂或 新增的 控罪作答; 及
(b) 有權獲准將案件押後一段合理時間, 以準備其進一步的 答辯, 而在 此情況下, 違紀者可─
(i) 再度傳召任何證人; 及
(ii) 傳召他認為合適的 其他證人, 任何根據本條作供的 證人, 可被盤問及覆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