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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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行政)規則 - RULE 2

案件登記冊

(1) 須就每所裁判法院備存一份案件登記冊, 將在 裁判官席前審理的 每宗法律程序或 事項的 所需詳情予以記錄,
而此等詳情須摘自有關的

 ─

(1995年第331號法律公告)

   (a)  告發; 或

   (b)  申訴; 或

   (c)  申索; 或

   (d)  控告書; 及

   (e)  本條例第34條所提述由裁判官作出的 紀錄。

(2) 根據第(1)款備存的 案件登記冊可─

   (a)  以簿冊形式備存;

   (b)  以藉機械、 電子、 光學或 其他方法於其上或 其內記錄或 儲存資料的 紀錄碟、 紀錄卡、 紀錄帶、
        微型集成電路片、 聲軌或 其他器材的 形式備存; 或

   (c)  部分以(a)段所提述的 形式而部分以(b)段所提述的 形式備存。 (1995年第331號法律公告)

(3) 根據第(1)款備存的 案件登記冊可分為不同部分。 (1995年第331號法律公告)

(4)-(5) (由1995年第331號法律公告廢除)

(1960年A91號政府公告; 1995年第331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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