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裁判官(行政)規則 - RULE 2
案件登記冊
(1) 須就每所裁判法院備存一份案件登記冊, 將在 裁判官席前審理的 每宗法律程序或 事項的 所需詳情予以記錄,
而此等詳情須摘自有關的
─
(1995年第331號法律公告)
(a) 告發; 或
(b) 申訴; 或
(c) 申索; 或
(d) 控告書; 及
(e) 本條例第34條所提述由裁判官作出的 紀錄。
(2) 根據第(1)款備存的 案件登記冊可─
(a) 以簿冊形式備存;
(b) 以藉機械、 電子、 光學或 其他方法於其上或 其內記錄或 儲存資料的 紀錄碟、 紀錄卡、 紀錄帶、
微型集成電路片、 聲軌或 其他器材的 形式備存; 或
(c) 部分以(a)段所提述的 形式而部分以(b)段所提述的 形式備存。 (1995年第331號法律公告)
(3) 根據第(1)款備存的 案件登記冊可分為不同部分。 (1995年第331號法律公告)
(4)-(5) (由1995年第331號法律公告廢除)
(1960年A91號政府公告; 1995年第331號法律公告)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