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留院規則 - 第226D章 羈留院規則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226章第17(3)條) 〔1955年9月9日〕 (本為1955年A93號政府公告) 羈留院規則 - RULE 1 引稱及適用範圍 VerDate:30/06/1997 本規則可引稱為《羈留院規則》,並適用於附表所指明的拘留地方。 (1983年第389號法律公告) 羈留院規則 - RULE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少年”(juvenile) 指被審理任何關於其案件的法庭認為是未滿16歲的人; “署長”(Director) 指社會福利署署長; (1973年第51號法律公告) “羈留院”(Remand Home) 指本規則適用的拘留地方。 (1983年第389號法律公告) “少年”(juvenile) “署長”(Director) “羈留院”(Remand Home) 羈留院規則 - RULE 3 羈留院的管理 VerDate:30/06/1997 (1) 羈留院須由一名經署長批准的院長管理。 (1973年第51號法律公告) (2) 院長須備存一部每日事項紀錄冊,記錄所有入院及釋放事宜,所有重要事項及所有根據第12(2)條施行的懲罰。 羈留院規則 - RULE 4 入院程序 VerDate:30/06/1997 每名少年入住羈留院時,均須沐浴量重及拍照。 羈留院規則 - RULE 5 住宿設施 VerDate:30/06/1997 每名少年均須獲供應獨立睡床,而男童的住宿設施須與女童的住宿設施分開。 羈留院規則 - RULE 6 衣服 VerDate:30/06/1997 所有少年均須穿自備衣服︰ 但院長如認為基於衞生或其他理由,宜向有關少年供應衣服及鞋子,有關少年可獲供應合適的衣服及鞋子。 羈留院規則 - RULE 7 食物 VerDate:30/06/1997 (1) 每名少年均須獲供應按照署長所批准的膳食準則供應的食物。 (1973年第51號法律公告) (2) 除獲得院長授權外,任何少年不得收取或管有並非根據第(1)款授權供應的食物。 羈留院規則 - RULE 8 隔離 VerDate:30/06/1997 (1) 被院長認為可能對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少年,在切實可行範圍內,須與其他少年分隔。 (2) 除在接受監管的情況下外,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男童須與女童分隔。 羈留院規則 - RULE 9 活動 VerDate:30/06/1997 (1) 少年在院內須獲提供合適的教室授課及實務工作,而有關的實務工作在合理範圍內,可包括屬羈留院的工作。 (2) 少年須獲提供每日2小時的康樂活動及運動,而除非天氣惡劣,否則其中1小時須用於戶外活動。 羈留院規則 - RULE 10 探訪及信件 VerDate:30/06/1997 在院長認為屬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每名少年均須獲准接受親友探訪,以及寄發和收取信件。 羈留院規則 - RULE 11 財物 VerDate:30/06/1997 (1) 入住羈留院時,每名少年均須將財物交予院長,而院長須就有關財物開列清單及在其上簽署。 (2) 少年在獲釋時有權在簽署財物收據後,取回根據第(1)款所開列清單上載明的財物。 羈留院規則 - RULE 12 紀律 VerDate:30/06/1997 (1) 院長或(當院長不在時)羈留院的主管人員可在少年有任何輕微行為不當時,剝奪其康樂活動機會及其他特權,但任何其他人均不可如此行事。嚴 重的行為不當或重複出現的輕微行為不當須向署長報告。 (1973年第51號法律公告) (2) 根據第(1)款施行的懲罰須記錄在院長所備存的每日事項紀錄冊上。 羈留院規則 - RULE 13 死亡或重病須作報告 VerDate:30/06/1997 院長須在任何少年死亡或患重病時,立刻向署長、警方、衞生署及該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報告。 (1973年第51號法律公告;1989年第76號法律公告) 羈留院規則 - RULE 14 移送醫院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9年第15號第3條 (1) 凡院長或任何政府醫生認為有需要將少年送往醫院或其他地方醫治或檢查,院長須向署長申請由行政長官根據本條例第16(5)條發出的移交 令。 (1973年第51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15號第3條) (2) 未經少年父母或監護人事先同意,不得為少年進行外科手術,除非有關醫生以書面證明,為取得上述同意而帶來的延誤會令少年遭受不必要的痛苦 或會危害少年的健康。 羈留院規則 - RULE 14 移送醫院 VerDate:30/06/1997 (1) 凡院長或任何政府醫生認為有需要將少年送往醫院或其他地方醫治或檢查,院長須向署長申請由總督根據本條例第16(5)條發出的移交令。 (1973年第51號法律公告) (2) 未經少年父母或監護人事先同意,不得為少年進行外科手術,除非有關醫生以書面證明,為取得上述同意而帶來的延誤會令少年遭受不必要的痛苦 或會危害少年的健康。 羈留院規則 - RULE 15 離院許可 VerDate:30/06/1997 (1) 按法庭根據本條例第14(1)條作出的命令而被拘留在羈留院的少年,院長或(如院長不在時)羈留院的主管人員可在下列情況下,隨時准許其 離院,每段離院時間以不超逾12小時為限,或以院長或主管人員在特殊情況下所容許的較長期間為限─ (a) 基於恩恤理由; (b) 讓少年參加面試或測試,以便自羈留院獲釋後能夠獲得工作或繼續學業。 (2) 獲准離院的少年,須直接由羈留院前往院長或其他批准其離院的人士所指示的地方,並須直接由該地方返回羈留院,以及除為返回羈留院外,不得 離開該地方。 (3) 少年如無合理因由而不在離院許可期限屆滿前返回羈留院,或沒有遵守第(2)款的規定,須當作已從其拘留地方逃走。 (1983年第389號法律公告) 羈留院規則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31/12/2007 [第1條] 下列羈留院的羈留部─ 1. (由2006年第242號法律公告廢除) 2. (由199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廢除) 3. (由1986年第29號法律公告廢除) 4. (由199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廢除) 5. (由2006年第242號法律公告廢除) 6. 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 (2006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1983年第389號法律公告) 羈留院規則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30/11/2006 [第1條] 下列羈留院的羈留部─ 1. 海棠路兒童院。 (199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 2. (由199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廢除) 3. (由1986年第29號法律公告廢除) 4. (由199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廢除) 5. 馬頭圍女童院。 (2001年第96號法律公告) 6. 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 (2006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1983年第389號法律公告) 羈留院規則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04/05/2001 [第1條] 下列羈留院的羈留部─ 1. 海棠路兒童院。 (199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 2. (由199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廢除) 3. (由1986年第29號法律公告廢除) 4. (由199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廢除) 5. 馬頭圍女童院。 (2001年第96號法律公告) (1983年第389號法律公告) 羈留院規則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30/09/1999 [第1條] 下列羈留院的羈留部─ 1. 海棠路兒童院。 (199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 2. (由199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廢除) 3. (由1986年第29號法律公告廢除) 4. (由199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廢除) (1983年第389號法律公告) 羈留院規則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30/06/1997 〔第1條〕 下列羈留院的羈留部─ 1. 海棠路男童院。 2. 馬頭圍女童院。 3. (由1986年第29號法律公告廢除) 4. 培賢男童院。 (1986年第28號法律公告) (1983年第389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