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視人的權力 為執行職責, 巡視人可─ (a) 在 任何合理時間視察感化院任何部分; (b) 查閱除醫療紀錄外所有有關感化院運作的 簿冊; (c) 查訊被羈留者向其作出的 任何申訴; 及 (d) 在 署長批准下, 安排在 感化院內舉行任何講座或 演說, 但該等講座或 演說須旨在 改善被羈留者的 品德, 並且不得抵觸感化院的 紀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