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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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院規則 - RULE 13

醫生的職責

第IV部

醫療照顧

根據本條例第12條委任的 醫生的 職責是─

   (a)  在 被羈留者入院及獲釋離開感化院時為其檢驗身體;

   (b)  保存關於居住在 感化院的 每名被羈留者的 醫療紀錄, 包括就根據(a)段進行的 檢驗而得出的 意見;

   (c)  為院內所有被羈留者提供醫療照顧; 並可為此目的 而安排將其認為不能在 感化院內獲得充分治療的
        被羈留者移送醫院;

   (d)  不時視察感化院;

   (e)  就膳食營養單及衞生事宜提供意見; 及

   (f)  (由1990年第193號法律公告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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