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醫生的職責
第IV部
醫療照顧
根據本條例第12條委任的 醫生的 職責是─
(a) 在 被羈留者入院及獲釋離開感化院時為其檢驗身體;
(b) 保存關於居住在 感化院的 每名被羈留者的 醫療紀錄, 包括就根據(a)段進行的 檢驗而得出的 意見;
(c) 為院內所有被羈留者提供醫療照顧; 並可為此目的 而安排將其認為不能在 感化院內獲得充分治療的
被羈留者移送醫院;
(d) 不時視察感化院;
(e) 就膳食營養單及衞生事宜提供意見; 及
(f) (由1990年第193號法律公告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