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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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RULE 12
不遵從規則非屬故意者可獲法庭寬免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凡申請人不遵從本規則或 當其時有效的 其他任何常規規則, 而法官如認為如此不遵從並非出於故意,
以及可予寬免或 可藉修訂或 以其他方法補救, 則申請人的 申請獲進一步考慮不受此事阻止。
(2) 法官可指示申請人按法官認為適合的 方式, 對該不遵從規則一事作出補救, 而該指示一經獲遵從,
申請即須繼續進行。
(3) 如申請人或 其法律代表在 法官根據本條作出任何指示時並無出席, 則司法常務官須隨即將該等指示通知申請人。
(1998年第25號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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