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第221K章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221章第79G條) [1996年2月16日] 1996年第105號法律公告 (本為1996年第24號法律公告)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RULE 1 (已失時效而略去) VerDate:30/06/1997 (已失時效而略去)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RULE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申請”(application) 指根據本條例第79G條就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而提出的申請; “申請人”(applicant) 指提出申請的人。 “申請”(application) “申請人”(applicant)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RULE 3 聆訊申請的日期 VerDate:30/06/1997 聆訊申請的日期須由司法常務官於諮詢申請人後決定,而申請人須在按照第6條就其申請發出通知或發出擬提出申請的通知前,首先向司法常務官取得上述決定。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RULE 4 申請的格式 VerDate:30/06/1997 書面申請須採用附表1所訂明的格式。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RULE 5 擬提出申請的通知的格式 VerDate:30/06/1997 擬提出口頭申請的通知須採用附表2所訂明的格式。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RULE 6 向律政司司長作送達 VerDate:01/07/1997 除非司法常務官作出任何相反的指示,否則申請人須於聆訊申請的日期前不少於14天向律政司司長發出申請的文本或擬提出口頭申請的通知的文本。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RULE 6 向律政司作送達 VerDate:30/06/1997 除非司法常務官作出任何相反的指示,否則申請人須於聆訊申請的日期前不少於14天向律政司發出申請的文本或擬提出口頭申請的通知的文本。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RULE 7 申請的放棄 VerDate:01/07/1997 申請人可於聆訊申請前的任何時間,藉向司法常務官發出放棄申請通知並向以下的人發給文本而放棄其申請─ (a) 律政司司長;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b) (如他是在扣押中)懲教署署長, 而司法常務官一經接獲該通知,申請即須當作已遭駁回。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RULE 7 申請的放棄 VerDate:30/06/1997 申請人可於聆訊申請前的任何時間,藉向司法常務官發出放棄申請通知並向以下的人發給文本而放棄其申請─ (a) 律政司; (b) (如他是在扣押中)懲教署署長, 而司法常務官一經接獲該通知,申請即須當作已遭駁回。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RULE 8 決定或理由的保留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聆訊申請的法官如在爭論完結後,不於即日宣告其決定以及決定的理由,則可─ (1998年第25號第2條) (a) 宣布其決定並且述明會於某較後日期發表作出此項決定的理由;或 (b) 宣布保留其決定及作出此項決定的理由至某較後日期為止。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RULE 8 決定或理由的保留 VerDate:30/06/1997 聆訊申請的大法官如在爭論完結後,不於即日宣告其決定以及決定的理由,則可─ (a) 宣布其決定並且述明會於某較後日期發表作出此項決定的理由;或 (b) 宣布保留其決定及作出此項決定的理由至某較後日期為止。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RULE 9 申請的最終裁定 VerDate:30/06/1997 任何申請獲最終裁定時,如申請人是在扣押中及並無在作出該最終裁定時出席,則司法常務官須向申請人及懲教署署長發出該裁定的通知。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RULE 10 向在扣押中的申請人發出的通知 VerDate:30/06/1997 凡申請人是在扣押中並有權或已取得許可在其申請的聆訊中出席,司法常務官須將申請的聆訊日期通知懲教署署長。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RULE 11 律師的出庭發言權 VerDate:30/06/1997 在就申請進行的任何初步及非正審法律程序中,申請人可由一名律師單獨代表出庭。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RULE 12 不遵從規則非屬故意者可獲法庭寬免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凡申請人不遵從本規則或當其時有效的其他任何常規規則,而法官如認為如此不遵從並非出於故意,以及可予寬免或可藉修訂或以其他方法補救, 則申請人的申請獲進一步考慮不受此事阻止。 (2) 法官可指示申請人按法官認為適合的方式,對該不遵從規則一事作出補救,而該指示一經獲遵從,申請即須繼續進行。 (3) 如申請人或其法律代表在法官根據本條作出任何指示時並無出席,則司法常務官須隨即將該等指示通知申請人。 (1998年第25號第2條)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RULE 12 不遵從規則非屬故意者可獲法庭寬免 VerDate:30/06/1997 (1) 凡申請人不遵從本規則或當其時有效的其他任何常規規則,而大法官如認為如此不遵從並非出於故意,以及可予寬免或可藉修訂或以其他方法補 救,則申請人的申請獲進一步考慮不受此事阻止。 (2) 大法官可指示申請人按大法官認為適合的方式,對該不遵從規則一事作出補救,而該指示一經獲遵從,申請即須繼續進行。 (3) 如申請人或其法律代表在大法官根據本條作出任何指示時並無出席,則司法常務官須隨即將該等指示通知申請人。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RULE 13 確保申請人出席的手令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正在扣押中的申請人,可為其申請的聆訊,而藉司法常務官親筆簽署的手令被帶到法官席前。 (1998年第25號第2條)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RULE 13 確保申請人出席的手令 VerDate:30/06/1997 正在扣押中的申請人,可為其申請的聆訊,而藉司法常務官親筆簽署的手令被帶到大法官席前。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RULE 14 通知及手令的格式 VerDate:30/06/1997 司法常務官根據本規則發出的通知,或經其親筆簽署的手令,須採用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根據本條例第16條提出的申請)規則》(第221章,附屬法例)訂明的相類 通知或手令的格式,但可作出案件情況所需的變通。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RULE 15 本規則未有訂定條文的事宜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在申請中一旦有任何本規則未有訂定條文的情況出現,司法常務官及法官須以《刑事上訴規則》(第221章,附屬法例)作指導而行事。 (1998年第25號第2條)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RULE 15 本規則未有訂定條文的事宜 VerDate:30/06/1997 在申請中一旦有任何本規則未有訂定條文的情況出現,司法常務官及大法官須以《刑事上訴規則》(第221章,附屬法例)作指導而行事。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RULE 16 申請人可透過法律代表等行事 VerDate:30/06/1997 任何根據本規則規定或准許由申請人作出的事情,均可由其律師或其他法律代表以申請人的名義作出。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SCHEDULE 1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第4條]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21章) 根據本條例第79G條向法官申請撤銷 移交通知所載控罪 致: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律政司司長 第I部 本人 , 曾於 在 被交付審訊,罪行為 , 現是位於 , 的 監獄 的囚犯或*現居住於 現謹此發出通知,於 本人將向法官申請釋放本人,所基於的理由如下─ 本人的送達地址為─ (簽署) 申請人或其律師 或其他法律代表 (在此述明有關罪行,例如監竊、謀殺、偽造等。) (*如上訴人不在扣押中。) (在此述明所有理由,並確實指明爭論點。) (如地址與上不同,請詳細列出。) 第II部* 你須回答以下問題─ 1. 如你並未獲得法律援助,又未曾被拒絕給予法律援助,請述明你的職業、你的工資或薪酬款額,以及任何其他可顯示你應獲指派法律援助的理由的事實。 2. 你是否擬在法官聆訊你的申請時出席? 3. 如你希望法官考慮你以書面而非口述方式提出的案及論點,法官會如此行事。如你擬以書面提出你的案及論點,請盡量詳細列出支持你的上訴的案及論點。 * 如屬發給司法常務官的通知方須填寫。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SCHEDULE 1 VerDate:30/06/1997 附表1 [第4條]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21章) 根據本條例第79G條向大法官申請撤銷 移交通知所載控罪 致:香港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 律政司 第I部 本人 , 曾於 在 被交付審訊,罪行為 , 現是位於 , 的 監獄 的囚犯或*現居住於 現謹此發出通知,於 本人將向大法官申請釋放本人,所基於的理由如下─ 本人的送達地址為─ (簽署) 申請人或其律師 或其他法律代表 (在此述明有關罪行,例如監竊、謀殺、偽造等。) (*如上訴人不在扣押中。) (在此述明所有理由,並確實指明爭論點。) (如地址與上不同,請詳細列出。) 第II部* 你須回答以下問題─ 1. 如你並未獲得法律援助,又未曾被拒絕給予法律援助,請述明你的職業、你的工資或薪酬款額,以及任何其他可顯示你應獲指派法律援助的理由的事實。 2. 你是否擬在大法官聆訊你的申請時出席? 3. 如你希望大法官考慮你以書面而非口述方式提出的案及論點,大法官會如此行事。如你擬以書面提出你的案及論點,請盡量詳細列出支持你的上訴的案及論點。 * 如屬發給司法常務官的通知方須填寫。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SCHEDULE 2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第5條]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21章) 擬根據本條例第79G條就撤銷移交通知所載 控罪而提出口頭申請的通知 致: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律政司司長 第I部 本人 , 曾於 在 被交付審訊,罪行為 , 現是位於 , 的 監獄 的囚犯或*現居住於 現謹此發出通知,於 本人將以口述方式向法官申請釋放本人。 本人的送達地址為─ (簽署) 申請人或其律師 或其他法律代表 (在此述明有關罪行,例如盜竊、謀殺、偽造等。) (*如上訴人不在扣押中。) (如地址與上不同,請詳細列出。) 第II部* 你須回答以下問題─ 1. 如你並未獲得法律援助,又未曾被拒絕給予法律援助,請述明你的職業、你的工資或薪酬款額,以及任何其他可顯示你應獲指派法律援助的理由的事實。 2. 你是否擬在法官聆訊你的申請時出席? 3. 如你希望法官考慮你以書面而非口述方式提出的案及論點,法官會如此行事。如你擬以書面提出你的案及論點,請盡量詳細列出支持你的上訴的案及論點。 * 如屬發給司法常務官的通知方須填寫。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申請撤銷移交通知所載控罪規則 - SCHEDULE 2 VerDate:30/06/1997 附表2 [第5條]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221章) 擬根據本條例第79G條就撤銷移交通知所載 控罪而提出口頭申請的通知 致:香港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 律政司 第I部 本人 , 曾於 在 被交付審訊,罪行為 , 現是位於 , 的 監獄 的囚犯或*現居住於 現謹此發出通知,於 本人將以口述方式向大法官申請釋放本人。 本人的送達地址為─ (簽署) 申請人或其律師 或其他法律代表 (在此述明有關罪行,例如盜竊、謀殺、偽造等。) (*如上訴人不在扣押中。) (如地址與上不同,請詳細列出。) 第II部* 你須回答以下問題─ 1. 如你並未獲得法律援助,又未曾被拒絕給予法律援助,請述明你的職業、你的工資或薪酬款額,以及任何其他可顯示你應獲指派法律援助的理由的事實。 2. 你是否擬在大法官聆訊你的申請時出席? 3. 如你希望大法官考慮你以書面而非口述方式提出的案及論點,大法官會如此行事。如你擬以書面提出你的案及論點,請盡量詳細列出支持你的上訴的案及論點。 * 如屬發給司法常務官的通知方須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