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在 本規則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法院人員”(officer of the court) 指高等法院的 司法常務官、 區域法院的 司法常務官或 裁判法院的 書記長, 視乎法律程序是在 何處進行而 定。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000年第28號第47條) “法院人員”(officer of the court)